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9.12.31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和体育局,高新区、经开区财政局、地方事业局,文昌湖区财政局、地方事业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山东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淄博市市级教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9〕21号 )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了《淄博市市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教育局
  2019年12月31日
 
淄博市市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根据各自职责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教育
局制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及资金拨付,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预算执行等。市教育局负责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项目实施方案等,并具体实施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五条 各区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发展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市教育局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绩效目标,提报预算申请,及时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系统,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留“硬缺口”。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教育局提报的发展资金预算建议进行审
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状况、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代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市教育局申请通过发展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以及执行超过5年的专项资金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市财政局根据市教育局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专项资金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八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绩效目标”的原则,项目单位负责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绩效目标并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确定发展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按程序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按照各自职责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九条 市教育局对发展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十条 发展资金支持范围:
  (一)基础教育。聚焦扩大优质资源和改善办学条件,重点用于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等。
  (二)职业教育。聚焦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和技能型人才培养,重点用于开展高水平职业院校和品牌专业()建设、质量工程提升项目等。
  (三)高等教育。聚焦驻淄高校内涵水平提升和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用于开展高校优势专业建设,深入实施教育服务新旧动能转换专业对接产业,提升高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能力等。
  (四)师资队伍。聚焦专业素质提升和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重点用于各教育阶段教师培训、高层次人才培养以及教师激励机制等。
  (五)学生资助。聚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体更好接受教育,重点用于落实从幼儿园到大学各项学生奖励资助政策等。
  (六)教育单位正常运转。保障市级教育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和业务类项目支出等。继续按照统一核定办法和管理制度执行。
  (七)教育基础设施。重点支持基础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类学校学院新建、校舍维修改造以及内配建设。
  (八)其他需要保障的市级教育重点项目。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除据实结算项目或突发事件外,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分别在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 30 日、60 日内正式下达,市教育局在规定时限前 10日,分别提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意见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的,由市教育局科学遴选确定分配因素和权重,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意见。区县应及时制订资金分配方案并拨付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的,由市教育
局组织有关单位(企业)按规定进行申报、评审、公示等,并根据评审公示结果,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市教育局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资金分配意见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需要,将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情况报分管市领导同意。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市级资金是否与上级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完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资金分配是否根据需要对各区县财力状况作出充分考虑等,并在法定时限内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或编报要求。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发展资金,由各区县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编报区域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发展资金支付使用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发展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应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定期通报资金分配进度和本级预算支出进度。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部门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市教育局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自评,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发展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
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加大发展资金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密信息外,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公开发展资金目录、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市教育局主要负责公开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教育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支出事项和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