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充分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我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赋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督查,狠抓落实,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二、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简化项目预算编制。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可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资金预拨。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
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山东省财政厅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的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三)改变项目资金支付方式。科技部门要做好项目立项和预算执行的衔接,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取消科研项目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方式,实行财政授权支付。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四)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五)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的劳务费,均可在项目经费中开支。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可根据当地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和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六)提高间接费用比重。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七)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应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八)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接受委托、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等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签订委托合同,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三、赋予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
(一)下放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权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等活动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以及咨询费开支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二)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区别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由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负责管理,并按外事审批权限报备,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对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学术交流费用管理区别于一般出国经费,可根据预算据实安排。
(三)简化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预算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采购项目。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范,切实做到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可追溯。
(四)扩大基本建设项目自主权。对于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科研基本建设项目,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应指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
(五)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落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自主处置有关政策。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各级政府应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展社会融资。
四、提升科研项目
资金管理服务水平
(一)健全政府科技决策工作机制。完善科技工作重大问题沟通机制,科技部门要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建设高水平科技智库,健全由技术专家、企业家、科研人员和政府部门共同参与的科技决策及论证机制,提升重大科技决策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