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5.12.28
【字 号】鲁财采[2015]59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采〔2015〕59号
 
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政府采购绩效,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鲁财采〔2015〕4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预算追加问题
  (一)部门预算中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预算资金,年中需安排实施政府采购的,应报省财政厅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核准调整相关支出预算指标,并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二)年中追加财政预算资金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三)凡以预算指标文件下达的财政资金(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不得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采购系统”)内以“自筹资金”形式追加指标。
  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形成后,由各预算单位在“采购系统”内进行细化,具体包括采购品目、数量、采购方式、进口产品、代理机构等相关要素。要素完整准确的,可以执行“直通车”制度,预算单位可通过“采购系统”自动生成《政府采购建议书》,随时确认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二、关于政府采购预算调整问题
  (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品目。属不同品目(二级)之间调整的,各预算单位应在“采购系统”内填报品目调整申请,并说明调整理由,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经省财政厅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核准后即可执行。在二级品目范围内调整的,由各预算单位在上报政府采购建议书时直接变更,不再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二)调整采购方式等其他要素。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采购数量、采购方式
、代理机构、进口产品等采购要素的,包括申请实行自行采购或采购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货物、服务类项目申请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申请采购《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以外进口产品或年初预算未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以及变更采购代理机构的,各预算单位应在“采购系统”内提交变更申请,经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核准后执行。
  (三)执行“直通车”问题。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或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完成调整采购预算要素后,可执行“直通车”制度。
  三、关于政府采购建议书的形成问题
  (一)编报流程。政府采购预算已编制准确完整且不再变更的,预算调整已经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确认的,以及非招标采购方式通过“采购系统”审核完成的,各预算单位可通过“直通车”制度直接确认《政府采购建议书》并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无须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二)编报时限。对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各预算单位应在预算下达后2个月内确认《政府采
购建议书》或编报《政府采购建议书》;对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各预算单位原则上应在预算下达后1个月内细化预算并确认《政府采购建议书》或编报《政府采购建议书》。
  (三)采购项目分包。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同一预算项目内同一品目(二级)合并编报一条《政府采购建议书》。各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供应商承担能力,将一条《政府采购建议书》中的采购内容确定具体分包数量,并据此在“采购系统”中登记采购合同(登记最后一份采购合同后,须在“采购系统”中予以确认)。
  各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专家对采购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合理确定分包方案。对同属一条《政府采购建议书》的多个包,应同步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同步组织采购评审,各包均应执行《政府采购建议书》确定的采购方式,不得自行调整。各分包预算之间原则上不可相互调整,对单包采购超预算的,应以废标处理。
  (四)建议书退回。对采购过程中确需调整政府采购建议书的,由预算单位在“采购系统”内提出退回申请,经代理机构确认以及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直接退回至预算单位经办人。
  根据实际采购情况,确需对一个建议书内部分分包内容及采购方式进行调整的,由预算单位在“采购系统”内对具体分包提出退回申请。
  四、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的执行问题
  对已申请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PPP项目,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流程执行;对未申请政府采购预算,但涉及财政资金使用且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应同时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对不涉及财政资金使用但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承接主体的,应在“采购系统”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PPP项目”中填报相关采购要素,并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执行。
  五、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问题
  (一)自主确定合同支付次数及比例。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强化预算单位采购主导作用,自2016年1月1日起,各预算单位可根据预算资金使用安排、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信用状况、验收情况,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约定合同付款进度和额度。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合同签订,对签订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应予以提醒,并向省财政监管部门报告。山东省财政厅
  (二)取消合同预留质保金。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盘活滞压资金,推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的广泛应用,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政府采购合同预留尾款作质保金的做法,一律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时,向预算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函,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收取履约保证金及履约担保函。履约保证金数额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三)标识预采购资金性质。鉴于预采购执行先于预算资金下达,为避免预采购预算发生调整,导致合同履行与采购文件不一致而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实施“预采购”活动时,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中必须明确标识“本项目为预采购,可能因意外情况终止”,提示预算不确定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