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3.04
【字 号】鲁财办发〔2020〕10号
【施行日期】2020.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
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规范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项目运作,加强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3月4日
 
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制度,进一步发挥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投入、持有、退出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可实施股权投资的资金。
 
第四条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是财政资金通过投资入股、阶段性持股、适时退出方式,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财政资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授权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受托管理机构实施投资管理。
 
第五条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滚动使用,规范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确保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依法合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实施范围
 
第六条 根据省政府授权,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由省财政厅、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以及受托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一)省财政厅具体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股权投资的资金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牵头制定股权投资综合性管理制度,开展受托管理机构遴选、考核、评价等工作。
  (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股权投资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和验收等工作,提出股权投资计划,参与受托管理机构考核和评价。
  (三)受托管理机构受省财政厅委托持有股权,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建立项目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可根据需要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和监事等,根据被投资企业章程参与决策管理,积极帮助被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助推项目做大做强。
 
第七条 实施范围聚焦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以及“四新”“四化”领域,对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成果转化和产业调整等项目,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重点投向企业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以及重点区域布局调整等项目。对后续经营具有盈利性的交通建设、水利设施、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旅游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应结合项目实际和管理要求实施。
 
第三章 受托管理机构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选择可承担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受托管理机构。基本条件如下: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专业投资机构,股权结构稳定;
  (二)具有雄厚的资本实力、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诚信记录,无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或者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三)管理团队稳定,投融资工作经验丰富;
  (四)财务、法务等管理制度健全,关联企业之间股权结构清晰,具备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风控机制;
  (五)近三年无行政处罚记录,能够积极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效执行省有关部门促进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六)其他需要符合的条件。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研究确定实施股权投资的财政资金规模,并根据项目管理需要,按照以下原则选择具体受托管理机构:
  (一)业务专长原则。根据股权投资项目领域、类型等,优先选择相关领域业务专长的受托管理机构。
  (二)关联排斥原则。根据被投资企业所属行业,优先选择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实质性同
业竞争的受托管理机构。
  (三)跟投优先原则。优先选择对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项目跟投比例较高、管理费用较低的受托管理机构。
 
山东省财政厅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应包括委托管理资金数额、运作程序、期限、权利与义务、费用支付、绩效考核等内容。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具有专门的业务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负责股权投资运营,并指定独立的审核机构对项目投资运作全过程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每半年向省财政厅、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受托管理资金运行以及
被投资企业运营、项目进展、股权结构变化等基本情况,并根据项目进展需要,提出增加投资、继续持有、收回投资、不良处置等管理建议。
 
第十三条 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对持有股权进行质押、担保或采取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并应视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风险、监管难度等情况,按照不低于年度管理费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财政资金投资损失。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省财政确定的年度预算额度等,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方式,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研究确定股权投资计划。
  (一)投资的必要性;
  (二)投资的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落实等;
  (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