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能源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塌陷地治理等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4.07
【字 号】鲁发改能源〔2021〕242号
【施行日期】2021.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塌陷地治理等工作的实施意见
有关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山东能源集团,大屯煤电公司:山东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做好采煤塌陷地治理、房屋斑裂处置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依法依规,因地制宜,统筹协调,稳中求进,加快推进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积极做好房屋斑裂处置,审慎稳妥实施压煤村庄搬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确保矿区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矿区人民众生产生活水平,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一)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2021年底,稳沉和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治理率均达到90%;2022年底,稳沉和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治理率均达到100%。
  (二)房屋斑裂处置。做到“四个100%”:房屋斑裂排查建档率100%,斑裂补偿兑现率100%,房屋损坏修复率100%,危房处置率100%。
  (三)压煤村庄搬迁。做到“二个确保一个100%”:确保充分尊重众意愿,确保落实新村建设用地,村民安置率100%。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
  1.强化规划引导。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专项规划(2019-2030年)》,修改完善本地区、本单位塌陷地治理专项规划,并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十四五”期间,围绕15项重点工程开工建设、61个重点项目落地实施,分年度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加快实施五大区域治理战略。 
  2.加快治理存量。对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各地方政府要严格履行治理主体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创新治理方式,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治理进度。对稳沉采煤塌陷地,煤炭企业要严格落实治理主体责任,做到应治快治、不拖不欠。 
  3.严格控制增量。煤炭企业要依法标本兼治,统筹地上地下,科学预测塌陷趋势,推广充填开采、离层注浆、边采边复等治理新技术,努力实现开采与治理同步。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要加强对煤炭企业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限采、缓采、减采等防控措施,坚决遏制塌陷地快速增长势头,全省新增塌陷地面积年均减少10%。 
  4.创新治理模式。围绕农业治理、生态治理、产业治理,重点推进农业复垦,大力推广光伏基地、储能和生态旅游、自然恢复等治理新模式,推进黄河泥沙、建筑固废充填等治理新技术应用,建设济宁、菏泽、泰安、枣庄“塌陷地+光伏”基地,打造济宁汶上、菏泽彭庄和郭屯农业复垦以及济宁高新区十里营、大屯村塌陷地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等一批示范项目,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形成资源共享、要素互补、产业互动的良性治理机制。 
  5.推动政策落地。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采煤塌陷地治理相关政策落实。农业农村部门要引导支持采煤塌陷地土地流转;自然资源部门要落实地类变更等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支持;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项目和资金支持;国资部门要督促省属煤炭企业落实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提取制度,严格按自产煤炭销售收入的3.5%足额提取治理费用;有关市要参照制定市、县属煤矿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提取办法,提高资金保障程度;要探索引入社会资本、第三方参与治理等投入模式,形成资金合力,提高治理效益。 
  (二)积极做好房屋斑裂处置
  6.全面排查建档。县(市、区)发展改革(能源)、住建等部门要组织煤炭企业开展房屋斑裂排查,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全面掌握房屋斑裂数量和程度,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间。对斑裂损坏影响范围和责任承担存在争议的,应当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排查档案报同级政府和市级发展改革(能源)、住建部门,并结合定期排查和动态变化,及时调整更新档案。 
  7.加快危房重建。对确定为危房或达到重建标准的斑裂房屋,县(市、区)政府要立即组织居住人员搬离,妥善安置搬离人员,及时拆除危房。要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建方案,明确责任和时限,督促煤炭企业及时足额落实重建资金和临时安置补偿费,尽快完成重建。 
  8.及时修复补偿。对经维修加固能继续居住的斑裂房屋,煤炭企业要足额落实维修加固经费,乡镇政府对维修加固经费要实行专账管理,及时组织维修加固,做到先修先补、应修尽修,确保尽快修复到位、众居住安全。 
  9.强化源头治理。煤炭企业要严格控制建下开采,已实施建下开采的要严格按批准的方案组
织生产,全面推广充填开采等绿开采技术,最大限度降低对地面建筑物的损坏程度。健全完善地面监测系统,及时分析监测结果,凡地面建筑物破坏程度超过设计方案的,一律停止建下开采。今后原则上不再实施新的建下开采;确需建下开采的,必须实施充填。 
  (三)审慎稳妥实施压煤村庄搬迁
  10.实行分类处置。充分尊重众意愿,依法依规,分类处置,精准施策,保障搬迁众合法权益。 
  ——旧村已拆除完毕、新村已建成或在建的压煤搬迁村庄。对基本具备验收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协调力度,加快推进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组织发展改革(能源)、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尽快完善建设用地、房屋质量、资金使用等验收资料,2021年上半年完成验收。对短期内达不到验收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加快建设速度,煤炭企业要保证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2021年底竣工,2022年上半年完成验收。
  ——正在实施拆迁或尚未拆迁的压煤搬迁村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新村建设用地,统筹推进压煤村庄搬迁,做到先建后拆、先安置后拆迁、先搬迁后开采。对正在实施拆迁的,
要严格落实搬迁方案,妥善安置搬迁众,督促煤炭企业及时足额落实搬迁资金,依法依规推进搬迁。对尚未实施拆迁的,要进一步征求众意见,众同意的,修改完善搬迁方案,签订搬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众不同意的,尊重众意愿不拆不搬,并保障用水用电和通行等生产生活需要。
  ——已批复未实施搬迁的压煤村庄。县(市、区)政府要从众满意、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方面,进一步征求众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实施“一村一策”,审慎稳妥推进。凡是众不满意、资金不到位、新村址未确定、安置方案未落实等不具备搬迁条件的,一律不得实施搬迁。已批复未实施搬迁、后因客观因素影响不具备搬迁条件的,按程序取消搬迁计划。
  11.妥善安置搬迁众。对居住在临时过渡房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煤炭企业改善临时居住条件,确保居住安全,及时足额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对在外租房和投亲靠友的,煤炭企业要及时足额发放房租和补偿费。 
  三、保障措施
  12.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采煤塌陷地治理、房屋斑裂处置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完善机制,强化协调指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推进,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
  13.严格调度督导。健全工作调度机制,各市主管部门按时向省能源局报送工作推进情况,每半年报送阶段性总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定期开展联合督导、随机抽查。对工作进展缓慢、问题较多的,进行通报约谈;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14.强化舆论引导。要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公开透明回应众关切,积极妥善处理众诉求,保障众切身利益,维护众合法权益。要及时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培育典型示范,加大宣传力度,为采煤塌陷地治理、房屋斑裂处置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煤矿安全局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