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7.12.26
【字 号】鲁财库[2007]42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鲁财库〔2007〕42号)
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操作流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自有资金)采购省级政府集中
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规程。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指依法批准设立、具体实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是法定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是指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31号令)取得甲级或乙级代理资格,可以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规程中的“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的统称。
  第四条 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得委托给采购代理(中介)机构;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既可以委托采购代理(中介)机构,也可以委托给采购中心。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法定采购方式。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规定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填写《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报表(一)》(格式见附件1)并附采购人书面申请,报省财政部门批准。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以及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填写《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报表(二)》(格式见附件2),报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变更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变更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由省财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按年度编制并公布。
  第七条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谈判、询价)文件不得明示采购进口产品。
  第八条 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指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在指定范围内的品牌产品中指定采购。其他采购项目,采购人一律不得要求指定采购品牌或特定的供应商,并严禁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第九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自觉执行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支持自主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的有关要求。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有关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对有意规避上述要求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第十条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或申请追加预算时,应当将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和资金预算等按政府采购目录逐项列出,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其具体编报和批复程序,按《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预〔2007〕4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严格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通过《山东省财政厅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采购系统”)及时编制《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或《省级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列入本年度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人原则上应当在当年10月31日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若采购人有专业技术、保密等特殊要求需要本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在上报采购计划的同时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该项目的特殊性和其他自行采购的理由,并附具体采购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省财政部门对采购人上报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确认后,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
同时下达给各采购人和采购中心;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下达给各采购人,由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计划是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具体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省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计划依法组织采购,不得办理无计划或超计划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人原则上不得编报无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计划,因特殊原因,年中需要补报政府采购预算或调整采购项目及预算金额的,应按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和批复的程序,报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部门不得下达无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七条 除实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制和追加预算外,对相同品目的项目,采购人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分批(或分次)申报采购计划。
第三章 委托代理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省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计划,按照不同类型,分别办理相应的委托采购手续。
  政府集中采购计划:采购人应自省财政部门批复采购计划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中心提交详细的采购标准或技术需求文件。
  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由采购人根据本规程,通过“电子采购系统”依法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甲级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九条 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人必须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省级部门集中采购委托协议》(格式见附件5),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通过“电子采购系统”填写《省级部门集中采购委托协议登记表》(格式见附件6)。
  第二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协议,按规定的采购程序依法组织采购,采购时间自采购计划批复之日起到采购合同签订应不超过60个工作日,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应负责对采购人委托其代理的采购项目,按项目内容进行分类汇总,对其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并对代理事项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使用预算外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基金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填制《采购单位资金收入确认单》(附件7),送省财政厅国库处。国库处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监察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库〔2006〕5号)的规定,收取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非招标方式采购收费标准应低于招标方式,具体由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协商。收费标准应在招标(谈判、询价)文件中明示。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程序要求
  第二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库〔2004〕20号)、《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库〔2005〕1号)等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