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库【2007】32号文
(一)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二)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第十七条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节能、环保产品增加节能、环保评分因素和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
第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将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节能、环保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最低报价10%的,应当确定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不同类别节能、环保产品的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程度、市场成熟度和销售特点等因素,分别设置合理的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和节能、环保因素分值等,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未按规定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财政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不予拨付采购资金。
第二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业内通报、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等处理。
(一)招标文件中未载明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规定的;
(二)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
(三)采购与节能、环保产品同类别的产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时,未邀请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参加的。
第二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冒充节能、环保产品谋取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涉及节能、环保产品采购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另行下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山东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01月0 1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