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文件
鲁价费发〔2010〕253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规定,省物价局会同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鲁价涉字第94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期满后另行公布。
附件:一、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二、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收费管理 资产评估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山东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29日印发
附件一:
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收费行为。
省外资产评估机构来我省执行相关业务,其服务收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六条  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八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计费基数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十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