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研究和教育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山东省财政研究和教育中心。
第三条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住所是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3号。
第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6684万元。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山东省财政厅。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参与全省财政改革发展课题研究,组织开展财政学术研讨交流;承担全省财政干
部业务培训及财政部部署的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全省财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承担省财政厅财政大数据建设、应用及信息化相关工作;承担《公共财政研究》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承担厅机关综合保障服务工作。
第三章党的领导
第十条本单位设立党委,其上级党组织为中共山东省财政厅直属机关委员会,具体设置方式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单位党委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壁垒作用。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党务工作机构是党委会,党委会的具体工作程序,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体党员团
结统一和行动一致。
党委会经费保障来源为本单位党员缴纳的党费,具体收支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中共山东省财政厅直属机关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举办单位
第十三条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一)明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四)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六)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单位主任办公会按程序行使下列职权:制定、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本单位内设机构由山东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本单位内设科组的管理程序和运行规则,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及本单位内部控制、内部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山东省财政厅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职权和义务为: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山东省财政厅的决议;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六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处置相关资产。
第二十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
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的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按照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人员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人事管理制度,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七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山东省财政厅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