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8.12
【字 号】鲁政办发[2005]55号
【施行日期】2005.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5]5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五年八月四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综[2 004]53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重要性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广告经营者设置户外广告获取经济收益,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必须依法缴纳有偿使用收入,这是政府对城市空间资源所有权的重要体现。近年来,随着户外广告业的发展,各地从实际出发,在加强户外广告设置和经营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行为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我省户外广告资源的使用管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的地方对城市空间资源的市场价值和权属意识缺乏清醒的认识,城市空间有偿使用收入的性质不明确;二是有的地方户外广告设置缺乏统一规划管理,“暗箱操作”的现象比较严重,造成城市公共资源流失;三是有的地方收费项目不规范,收费标准不明确;四是有的地方对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不到位,收入“体外循环”,成为部门和单位创收的重要来源,没有体现为政府的财政收入。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城市
户外广告业的发展,造成了财政收入的流失,也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户外广告管理,进一步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城市公共资源,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促进城市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二、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
  城市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主管机关,可直接征收,也可委托有户外广告审批(发证)权的职能部门征收,并及时足额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国有资源收益流失。要建立健全征管办法,完善征管考核体系,确保按规定应收尽收。严禁任何单位借机向企业乱收费,加重企业和社会负担。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等支出。要进一步规范收入使用管理,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引入市场机制,规范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行为山东省财政厅
  为优化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城市户外广告资源要在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出让。自2006年起,新开发的利用公共产权资源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经营权,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正在使用的,合同到期后,也要统一进行招标、拍卖。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上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要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所取得的收入可给予业主一定经济补偿。采取协议方式取得非公共产权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要按规定向政府缴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有偿使用费。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也要向政府缴纳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应参考同一区域内户外广告经营权平均拍卖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
  四、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经营运作、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对户外广告资源的管理,积极推进户外广告资源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收入管理办法,规范收支管
理程序,确保收入应缴尽缴,支出按规定用途使用。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缴工作。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收入收缴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户外广告资源(资产)收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