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证员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8.09.05
【字 号】豫人社办 〔2018〕114号
【施行日期】2018.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证员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精神,提高我省公证员队伍整体素质,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发挥公证员在我省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对《河南省公证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职〔2005〕1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公证员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9月5日
河南省公证员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总则
  一、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业务能力,促进公证员队伍
整体素质提高,激发公证员队伍创新创造活力,发挥公证员在我省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公证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所有执业公证员。
  三、公证员系列中、高级职称名称为: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其中,三级公证员为中级职称,二级公证员为副高级职称,一级公证员为正高级职称。
分则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 身体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 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学历和资历要求
  1 申报三级公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担任执业公证员4年以上或参加工作5年以上并担任执业公证员2年以上。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获得硕士学位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担任执业公证员2年以上。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执业公证员1年以上。
  2 申报二级公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三级公证员后,担任执业公证员5年以上。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获得硕士学位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三级公证员后,担任执业公证员4年以上。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公证员后,担任执业公证员2年以上。
  3 申报一级公证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二级公证员5年以上。
  二、评审条件
  (一)三级公证员评审条件
  1 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2)熟悉法律法规,并能正确应用于公证业务工作中。
  2 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承办各项公证业务。
  (2)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公证文书制作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规范,表
述准确。
  (3)具有指导实习公证员学习、工作的能力。
  3 工作业绩与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2条以上:
  (1)年均办理公证案件100件以上,其中公益类案件不少于3件。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3)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或法学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4)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省辖市级以上行业奖励。
  (5)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公证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或者立法建议被采纳。
  (二)二级公证员评审条件
  1 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河南省职称申报系统入口
  (1)具有丰富、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2)具有研究、分析处理公证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的学术理论水平。
  (3)掌握国内外法学发展的现状和趋势,能够应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新领域的公证业务。
  2 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办理重大公证事项的能力和经历。
  (2)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公证文书制作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规范,表述正确。
  (3)具有指导三级公证员学习、工作的能力。
  3 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3条以上:
  (1)年均办理公证200件以上,其中公益类案件不少于5件。
  (2)省(部)级三等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辖市(厅)级本专业学术成果二等以上奖1项以上。
  (3)办理全省有较大影响的疑难公证事项2件以上。
  (4)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5)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或法学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6)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7)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省级以上行业奖励。
  (8)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公证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或者立法建议被采纳2项以上。
  (三)一级公证员评审条件
  1 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并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知识。
  (2)能正确运用法学理论剖析、解决重大疑难公证事项。
  (3)具有组织公证业务领域重大专题研究和全面指导公证业务的能力。
  2 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