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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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
五大发展理念【公布日期】2018.08.11
【字 号】宁委发〔2018〕30号
【施行日期】2018.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宁委发〔2018〕30号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32号)精神,统筹落实国家级农村改革试验区拓展试验任务,完善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运行机制,维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围绕农村改革“确权、赋能、搞活”的总体思路,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归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为重点任务,以集体成员界定、股权设置、股权固化、赋予股份权能、发展集体经济、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等为主要内容,大力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
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改革动力。全市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
  (二)基本原则
  一是把握正确方向。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奥运会赛程2021结束时间
  二是坚守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坚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坚持执行法律政策不动摇,严格依法依规办事。
  三是实行民主决策。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规定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由集体成员或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四是因地制宜推进。根据集体资产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现实条件确定改革任务,坚持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实施,不搞“一刀切”,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创新突破。
  五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贵州招生考试院阳光平台
  二、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实现形式
  (三)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依法具有特别法人地位。现阶段,村级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组织登记证书并据此办理银行开户、刻制印章等,推动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完善组织章程,建立健全集体成员或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治理结构,实行民主决策管理,发挥好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作用。对已撤村建居、集体土地全部征收、旧村改造全面完成、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与城市完全接轨、难以继续按照合作机制或股份合作机制运转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探索农村集体
经济退出机制。
  (四)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严禁平调、挪用、侵占集体资产。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并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形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农户家庭承包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书面备案。对于集体经营性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维护、管理和运营。对集体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应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营管护。
  (五)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好集体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集体经济活动民主管理等权利。按照组织章程规定及集体成员或代表大会决定,集体成员享有生产生活服务、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优先承包经营本集体资产等权利。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围绕落实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主体责任,健全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强化民主管理,落实信息公开的目标,探索运用“互联网+”手段,更好地落实集体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三、有序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
  (六)分类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改革。按照农业农村部最新部署,进一步巩固村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成果,稳步推进涉农镇街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对于不同类型的集体资产,明确不同的改革方向。对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坚持抓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续工作,完善“三权分置”办法,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在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积极放活土地经营权,着力探索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在交易市场有序流转,鼓励农民以承包地出租、入股、托管等多种形式长期流转承包地,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对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水利、卫生、体育等集体非经营性资产,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集体经
营性资产,重点是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成员。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应着重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七)合理界定集体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资格唯一、众认可、公开透明的原则,综合考虑户籍关系、第一轮或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兼顾各类成员体的利益,注重平等保护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具体界定办法可实行“一镇一策”或“一村一策”,实行民主议定,区、镇街做好相关指导工作。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也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建立集体成员登记备案机制,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编制成员名册,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进行管理,报镇街政府和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区级相关信息平台管理。完成改革后,集体成员家庭今后新增人口,提倡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或继承等方式,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八)因村制宜设置股权。对于拥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行政村,包括城中村、城郊村烟台人力资源保障局网
、园中村和经济发达村,需全面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设立股份经济合作社。把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全体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但集体资产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对于远郊农村地区缺乏集体经营性资产且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对集体所有且能产生经营效益的土地、山林、水面、“四荒”地等资源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全体成员。集体资产股权设置可分为集体股和成员股,其中集体股和成员股所占比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成员股可根据人口、对集体经济发展劳动贡献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分配系数,适当体现差距。
  (九)稳步推进股权固化改革。在撤制村、城中村、城郊村等城镇化程度较高、外来人口较多的地区,着力推进集体资产股权固化改革,集体资产股权设置和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即原则上实行量化到人、固化到户,以户为单位“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确需调整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协商决定。其他地区的村(社区)也可以按照“量化到人、固化到户”的方式探索开展股权固化改革试点。
  (十)探索引导村社分设试点。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对经济实力特别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较高,有需要且条
件许可的地方,可探索开展村社分设试点,试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做到村社职能分开、人员分开、财务分开,形成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村(居)委会村民自治管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管理的新格局。村社分设后,村(居)委会负责社会服务管理、村民自治和公益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等,充分遵循民主程序,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支持配合村(居)委会工作,为农村社区事业发展提供物质和经费支持。村社分设后,在一定时期内可由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兼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实现规范运行后,具备一定条件时,可再通过培养、选拔、选举等方式产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