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立工程技术系列(通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01.20
【字 号】京人社专技发[2012]17号
【施行日期】2012.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立工程技术系列(通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2〕17号)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力资源(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通信产业发展,加强通信领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职称社会化评审工作,我市自2012年起,成立工程技术系列(通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工程师(通信)资格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北京地区从事通信专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评审。
  二、评审原则
  高级工程师(通信)资格的评审工作纳入全市职称社会化评审体系,按照“自主申报、科学
评价、评聘分开、择优聘任”的社会化评审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三、评价办法
  工程技术系列(通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高级工程师(通信)资格。即工程技术人员需参加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后,再进入评审环节,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取得高级工程师(通信)资格。
  (一)考试办法
  考试科目为《通信技术》,考试时长为18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及相关法规,从事通信工程项目的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参加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核发《通信技术》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二)评审办法
北京人事考试中心  评审工作分为评议组评议和评委会评审表决两个部分。评议组由与申报人员同专业的专家
组成,采取面试答辩的方式,根据评价标准对申报人员进行定性和定量评议。评审委员会在评议组评议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并表决确定评审结果。
  四、组织管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对北京市高级工程师(通信)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的管理,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心)负责实施考试工作,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工程师考试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并实施评审工作。
  五、考试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通信技术》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或讲师、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或本科毕业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讲师、助理研究员资格满5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获得硕士或本科毕业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讲师、助理研究员资格满3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讲师、助理研究员资格满5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参加编写省(部)级及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生产操作规程的主要起草人;
  3、持有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
  4、获得本专业技术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
  5、公开出版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四)取得专科毕业学历或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讲师、助理研究员资格满8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五)已取得高级讲师、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以上讲师、高级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指讲授自然科学类课程的教师;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资格指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研究人员。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考试当年年底。
  六、评价程序
  (一)参加考试:通信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v)完成报名,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
  (二)参评申报:取得合格考试成绩人员可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v)提交申报信息,并向评委会提交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合格证书、《通信技术》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以及评审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评议评审:专业评议组对申报人员进行面试评议,评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进行评审,并票决确定评审结果。
  (四)验收公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对评审结果进行验收,并在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v)进行为期15天的社会公示。
  (五)证书发放:公示期满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取得高级工程师(通信)资格人员,颁发《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生效日期自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计算。
  七、资格使用
  取得高级工程师(通信)资格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