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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8.05.04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招生考试
正文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政府,局属有关中小学: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业经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审议、市政府审定同意、市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广州市教育局
  2018年5月4日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招生工作,推进和完善学区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市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二)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在核准的招生计划与招生范围内招生。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
  (三)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摸查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当年本行政区域内公、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正式下达并向社会公布。
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未经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超出招生计划部分的新生办理学籍。
  (四)各区政府应优先发展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学位满足符合条件的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政策性照顾学生及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需求;短期内确因公办学位供给不足时,区政府应向民办学校购买或补贴学位,满足相关学生的入学需求。
  (五)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妥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因特殊情况,本行政区域内无法解决的,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与有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解决;对于一些跨行政区域难以界定的个案,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提出解决建议,报市教育行政部门裁决。
  (六)当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招生结果;按随机编班原则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在校内公示栏公示编班结果。学校需于当年9月15日前做好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工作。
  二、小学招生
  (七)招生对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阶段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儿童。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八)招生信息发布。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本年度当地公、民办小学招生工作细则,内容包括小学招生地段、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等信息,报区政府审定,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于当年4月30日前通过本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九)入学程序。全市公办小学招生实行网上报名。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当年5月5日至10日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适龄儿童的家庭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在报名时段内前往地段小学现场提出申请,地段小学必须设专人提供网上报名服务接受报名。登记生效后,于当年5月第三周的周六起连续3天,根据网上预约时段到报名学校进行资料审核。经公办小学审核、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适龄儿童取得录取资格。从当年6月30日起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