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推动人才强企战略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电网公司教育培训的管理工作,完善国家电网公司、区域公司及省公司、基层单位三级教育培训体系,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 各单位要逐步建立科学规范和高效的教育培训运行机制,加强企业文化、团队精神和敬业精神的培养,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培养和提高员工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全面提升公司员工综合素质,实现企业发展与员工发展的协调统一,培养和造就适应公司改革和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员工队伍。
第四条 公司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 教育培训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国家电网公司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
(二)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开发规划纲要,制定公司系统中长期教育培训规划。
(三)制定公司系统直属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部分专业(工种)高级技术和技能人员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及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和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制定公司系统主要岗位的教育培训标准,组织编审和开发相关教材,管理教育培训证书.
(五)对区域公司、省公司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宏观指导公司系统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整合,对承担国家电网公司各类教育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中心进行资格审核认定。
国家电网人力资源(六)归口管理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类优秀人才的评选、竞赛和技术比武等活动,负责公司层面各类优秀人才库建设。
(七)指导国家电网公司高级培训中心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区域公司、省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本单位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制度和措施,加强和促进教育培训工作。
(二)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教育培训整体规划,制定本单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按照公司体制改革主辅分离方案要求,优化现有的教育培训资源,统筹规划,集中力量建设好一个(最多不超过二个)教育培训中心。
(四)管理本单位教育培训经费,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授权,组织编审和开发相关教材,归口管理区域公司、省公司级教育培训证书。
(五)对所属基层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六)归口组织管理区域公司、省公司各类优秀人才的评选、竞赛和技术比武等活动,负责区域公司、省公司层面各类优秀人才库建设。
(七)指导本单位所属教育培训中心开展工作。
第七条 基层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并设置专职岗位,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开展本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各级教育培训中心职责:
(一)公司高级培训中心主要承担公司系统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后备人员、在京直属单位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和机关本部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区域公司、省公司的教育培训中心主要承担本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有条件的基层单位可在区域公司、省公司的统筹规划下,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自己的培
训中心,主要承担本企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各级教育培训中心应协助主管部门进行需求分析、项目设计、项目组织实施及考核。
第三章 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
第九条 各级教育培训中心应按照“双师素质”的要求,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一支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能满足需要的高素质师资队伍。
第十条 各级教育培训中心应加大培训师的培养力度,为专职教师提供参加进修和生产实践的机会,积累实践经验,提高综合素质,尽快完成由专职教师向培训师的转化;兼职教师以本系统优秀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为主,也可以聘请部分系统外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担任。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部门应根据公司系统各岗位的教育培训标准,统筹规划,制定统一的岗位教育培训计划,组织编审和开发相关教材,加强教材编写和开发的管理,并统一组织开发部分远程教育培训课件.
第四章 教育培训类别及要求
第十二条 职业资格培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是企业聘用员工的根本依据,从事此类职业(工种)的员工,必须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岗位资格培训.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员工上岗前要进行岗位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需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要坚持按需培训、学用一致的原则,强调针对性和实用性,更新和完善员工的知识结构,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 在职学历(位)教育。在职学历(位)教育是提高员工文化水平和改善专业知识结构的重要途径。各单位要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大高级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同时对于未达到所在岗位规范要求学历(位)水平的员工,鼓励其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位)教育。
第十六条 国际合作培训。国际合作培训是学习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一种有效形式。
公司将采用“送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为公司系统培养各类优秀的高级人才,适应公司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第五章 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成立由单位领导负责,人事、财务、计划、生产和法律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教育培训委员会,主要负责审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审核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教育培训、使用、待遇一体化机制的实施;研究有关教育培训的保障措施;对教育培训工作及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将教育培训工作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定年度计划并严格执行,对参加未列入公司年度计划的教育培训任务,特别是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种教育培训项目,在选送学员的时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需要送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