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支持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4.07.17
施行日期
2014.01.01
文号
宁政发[2014]192号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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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支持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4〕19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全面支持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7日
  关于全面支持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的实施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4〕172号),为进一步提升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的聚焦力度,着力打造区域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加快泛长三角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进程,现就全面支持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强化功能定位
  (一)进一步突出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在全市金融产业布局中的自身特和核心地位,
全面支持和推动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进一步增强金融集聚和辐射效应,提升金融资源配置和调配功能,加快区域金融创新发展,建成泛长三角区域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
  二、强化工作推进
  (二)提升金融集聚发展的能级。全市新建金融机构必须向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集中。通过载体置换、租房补贴、规费减免等多种优惠政策,鼓励省市各类金融总部迁入金融集聚区。积极引进境内外总部法人金融机构或国际性、全国性管理总部、业务运营总部等功能性金融机构入驻集聚区,进一步提升金融集聚层级。
  (三)加快金融城核心载体建设。加快金融城一期建设进程,2015年底全面完成金融城一期主体工程。参照金融城一期建设,对金融城二期继续予以土地、规划和税费支持,加快实施金融城二期规划、土地摘牌等前期工作,2014年内开工建设。加快制定金融城业态分布以及特金融产业发展规划,着力加强高端功能配置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尽快形成特金融产业集聚的重要平台。
  (四)支持集聚区打造区域性要素交易中心。支持在集聚区设立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
河南事业单位招聘网的创新型金融机构和要素市场平台,吸引各类资本集聚,提升区域辐射能力。支持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做大规模、做出特,鼓励全市各类非上市公司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进行挂牌融资,加强与江苏证监局的协作,推动建立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沪、深交易所的转板机制,打造面向江苏、辐射全国的一流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支持南京石化商品交易合约中心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现货挂牌融资,探索建立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对接机制,努力打造全国大宗油品的交易中心、定价中心、物流中心。探索组建区域金融资产交易、排污权交易、碳排放交易等新型要素平台。
  (五)支持集聚区构建区域股权投资中心。进一步强化河西“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综合运用财税政策,鼓励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在河西集聚发展,提升集聚区股权投资集聚度。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探索风险投资与科技资本的创新发展,支持建邺“基金+孵化器”模式创新。加大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力度,吸引和支持社会资本设立风险和股权投资基金。在集聚区建立“一站式”创投服务平台,建立健全股权投资综合服务体系,增强投融资服务效果。
  (六)支持集聚区发展互联网金融产业。将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重
要内容,依托南京(建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支持集聚区打造互联网金融示范区。支持集聚区发展第三方支付、互联网理财、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产业,吸引一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重点企业在示范区集聚发展。支持面向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孵化器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基金销售等经营业务许可资格。引导和鼓励集聚区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金融开展业务创新,加强与电子商务、云计算等互联网企业合作,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便利水平。
  (七)支持集聚区建立健全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加强对各类金融中介机构的引进和培育,重点引进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专业化人才培训、投资咨询、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进入集聚区,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产业链,提升区域金融中心产业配套服务水平。对入驻金融集聚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国际性地区性总部以及国内总部性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予以奖励。
  (八)支持集聚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积极争取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和省金融办的支持,以集聚区为载体,更加注重前瞻性、系统性的金融体制机制创新。着力创建保险创新试验区,努力打造机制灵活、运转协调、政策配套、充
山东教师编制报考要求和条件满活力的保险创新试验基地,探索区域保险创新发展的新模式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途径。在河西规划打造“台湾金融中心”,在供地保障、规划审批、载体建设、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探索“负面清单”行政管理模式,争取在跨境人民币业务、科技金融、资本市场等方面先行先试,努力打造两岸金融合作示范区。支持在河西率先设立区域金融创新奖,推动区域金融创新。
  (九)支持集聚区打造金融人才高地。加强与国内外金融科研院所、智囊机构合作,强化南京亚太金融研究院金融研究和人才培养等功能。在集聚区率先试点建立并开展金融高层次人才认定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金融人才,根据其相关贡献予以适当奖励。鼓励海内外金融人才在集聚区创立、发展各类新型金融业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创新和领军人才申报全市“321人才计划”。
  (十)建立健全金融核心功能区共建机制。市政府成立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协调小组,由分管市长担任组长,市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局、人才办、河西新城管委会、建邺区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强化与国家有关部门以及省金融办、一行三局的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支持集聚区总体发展规划制
定以及各项政策的实施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强政策研究,积极争取在金融改革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在集聚区先行先试。建邺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快推进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建设。
  三、强化政策支持
  (十一)全市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设立河西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各类金融产业发展的奖励和补助。市政府另有金融产业扶持政策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对入驻集聚区及金融城的各类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后台继续予以补贴和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中介机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予以最高100万元开办补助。
  (十三)对集聚区内设立1亿元以下的天使投资基金,参照投资初创期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奖励标准,予以30万元首期开办资金补贴以及本地投资额1%的追加补贴。
  (十四)支持集聚区“基金十孵化器”平台建设和发展。对于经认定的拥有股权投资经验的专业服务团队、且具有项目发现、筛选、孵化、投资机制的创业服务主体,根据其年度投
资项目情况和投资规模,按照不超过本地实际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资金支持,最高补偿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十五)对于河西范围内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以2013年为基期年,省返还市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全额返还建邺区;市对区财政体制中市留存的河西区域范围内新办金融机构营业税省返还资金,全额返还建邺区。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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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支持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强化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在南京金融产业布局中的核心地位,积极推动全市金融业集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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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14年1月1日后新入驻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业金融服务机构,包括: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指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经营地在南京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指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在南京的分行(分公司);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外资金融代表处。
  本细则所称准金融机构,指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南京的从事金融活动或专业性金融服务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金融后台,指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并单独设立的数据中心、清算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灾备中心等。
  二、全市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建立河西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来源构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2000万元/年;
  (二)河西新城管委会4000万元/年;
  (三)建邺区政府4000万元/年。
  专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由市财政设立专户,市金融办督促有关单位于每年上半年前将资金归集专户,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滚动积累、合理使用。
四川高考录取查询  三、奖励补助范围:
  (一)一次性补助新入驻集聚区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
  (二)补助金融机构在集聚区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三)对新入驻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副职以上、地区总部正职给予相关奖励;
2021中国考研网入口  (四)市政府关于支持集聚区发展的其他奖励补助政策。
  四、新设立入驻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
  五、新设立入驻集聚区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金融后台、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准金融机构在正常营业后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六、新设立入驻的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对其在集聚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租赁面积,3年内给予12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购置自用办公房,参照房租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
  七、对在集聚区新设立,且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专业化人才培训、投资咨询、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各类新型金融组织,经认定后给予首期30万元的开业补助,后期按其相关贡献予以追加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