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08
【字 号】宁委发〔2017〕37号
【施行日期】2017.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沈阳考试院
正文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委发〔2017〕37号
 
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
陕西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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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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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强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委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法院和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各区党委和政府应结合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情况,对本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做出相应规定,设置环境保护协调机构。
  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对江北新区直管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和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在江北新区共建区内行使市级环保审批管理权限。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条 坚持绿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 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第五条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
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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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党委、政府责任
  第六条 市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力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安全。
  (二)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环境质量、资源消耗、污染防治、生态红线保护,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推进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力度,严格实行“终身追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 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一)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牵头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政府及其负责人、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政绩考核与评价的重要内容,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依法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绿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全过程,依法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要求和监督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过程中,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加大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以及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将有关污染防治的费用纳入政府预算,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积极开辟新的资金渠道,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四)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组织实施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统筹建设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生活垃圾、污泥和其他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组织对固体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促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五)保障生态红线安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洪水调蓄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渔业水域、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维护区、生态公益林、生态绿地等13类生态红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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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区域分级管控措施,加大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考核力度,建立第三方考评机制,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六)建立良好环境秩序。对区党委和政府、园区党政领导机构履行环境监管责任进行督察。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严厉查处、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实施限期治理、停产整治措施,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且难以治理的企业。建立公众环境矛盾协调工作机制,完善社会参与机制,统筹解决人民众关注的各类环境纠纷。
  (七)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组织编制并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等突发环境事件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