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网格服务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1.20
【字 号】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施行日期】2022.05.01
【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徐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1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月1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月20日
 
徐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2021年12月31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员
  第三章 网格服务管理事项
  第四章 网格联动共治和信息化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徐州招聘信息2022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市域社会治理机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统一划分网格,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服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种手段,通过网格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镇(街道)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机构)承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国际港务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区域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员
  第五条 网格由县(市)、区网格化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边界清晰、因地制宜、
便于服务管理的原则统一划分,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网格的划分和调整情况应当及时报市网格化机构备案。
  第六条 市网格化机构应当根据省网格编码编制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网格编码。网格编码具有唯一性。
  第七条 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
  综合网格的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是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组成部分。
  城市综合网格应当配备专职网格员,有条件的农村综合网格根据需要配备专职网格员。
  第八条 网格长负责组织协调网格内的服务管理工作。网格长应当由城乡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组成人员或者专职网格员担任,由镇(街道)网格化机构会同城乡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 专职网格员具体从事所在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专职网格员可以从现有社区工作者和相关部门基层辅助人员中选任,或者由县(市)、区、镇(街道)按照规定统一招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专职网格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可以由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村(居)民代表以及志愿者等担任。
  第十一条 网格员接受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管理,履行网格服务管理工作职责。
  网格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过诿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网格员有权拒绝实施下列事项:
  (一)超出当地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中应当由网格员实施的事项;
  (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事项;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网格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网格服务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依法采集、登记、核实网格内的实有人口、房屋、单位、标准地址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
  (三)排查上报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情况和公共安全隐患;
  (四)协助开展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预防处置、一般治安事件处置和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五)协助排查处置网格内信访、家庭暴力和民间纠纷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
  (六)协助排查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解戒人员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重点人管理工作;
  (七)协助开展反渗透、反间谍、反分裂、反恐怖、反等安全防范工作;
  (八)通过网格开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实行准入和退出的动态调整机制。
  对需要调整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市、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部门调研论证、评估审核。市、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根据评估审核的意见,对网格服务管理事项进行调整,报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