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3.26
【字 号】杭政办[2007]16号
【施行日期】2007.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2007〕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杭州市教育局教师招聘公告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
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市教育局 市编委办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
 二○○七年二月十八日)
  为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全市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实现高标准、高质量普及15年基础教育的目标,满足广大人民众“好入园、入好园”的需求,为建设和谐杭州、打造“生活品质之城”作出贡献,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确定发展目标,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
  (一)确定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十一五”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目标是:确保全市适龄儿童都能接受学前3年教育。到2010年,全市学前3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8%以上,其中农村达到92%以上;0-5岁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受训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80%以上。继续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基本形成0-5岁学前教育体系。
  (二)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各区、县(市)政府要把高标准、高质量普及15年基础教育纳入当地“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十一五”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布局和建设城乡幼儿园。乡镇要制定本辖区公办中心幼儿园、农村规范幼儿园建设和创建杭州市学前教育达标和先进乡镇规划;街道要制定本辖区各类幼儿园建设
和发展规划。要切实落实政府责任,确保辖区内适龄儿童(含外来人员子女)均能就近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二、加大财政投入,解决“有钱办事”问题
  (三)落实学前教育事业经费。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加快我省幼儿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157号)精神,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幼儿园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区县(市)、乡镇在同级教育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并将其列入财政预算,做到逐年增长。各区学前教育事业经费达到同级教育事业经费的5%以上,县(市)达到3%以上。乡镇每年要安排足够的配套经费,用于举办公办中心幼儿园和改善农村幼儿园办学条件。
  (四)落实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和帮扶资金。各区、县(市)要制定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在学前教育事业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幼儿园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并做到逐年增长。到2010年,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当地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三分之一以上,用于扶持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建立低保家庭和困难家庭子女入园教育资助券制度,其资助金额不低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的50%,并统一纳入中小学教育资助券专
项资金。
  (五)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市财政每年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500万元,通过以奖代拨的方式,支持全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的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另行制定。各区、县(市)财政也要设立相应的专项经费,用于公办幼儿园、农村规范幼儿园建设和扶持优秀民办幼儿园发展,奖励学前教育先进乡镇和达标乡镇以及新上等级、创示范的幼儿园。
  三、加快幼儿园建设,解决“有房办事”问题
  (六)同步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各区、县(市)要严格执行《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42号)的规定,在实施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使用,以满足小区居民和外来人员子女就近入园的需求。
  (七)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要依据城镇布局规划,合理布局幼儿园,优先利用中小学空闲校舍改建幼儿园,加快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和农村规范幼儿园建设。
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同步规划建设农村规范幼儿园,原则上600户以上的村要建1所农村规范幼儿园。乡镇和行政村自筹资金新建和改建公办或集体办幼儿园的,区、县(市)财政要按新建和改建中小学校舍的补助标准给予乡镇补助。力争到2010年,每个乡镇都建有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80%的农村幼儿园达到杭州市农村规范幼儿园标准。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解决“有人办事”问题
  (八)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力量。全面落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配足学前教育专职管理干部和教研员,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学前教育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九)稳定幼儿园教师队伍。落实公办幼儿园编制和人员。各区、县(市)要根据公办幼儿园的办学规模和定编标准,合理确定幼儿园教师编制,确保公办幼儿园教师逐年配备到位。目前一时难以配齐的,可优先配备公办幼儿园骨干教师和管理干部,其余人员可通过招聘合同制教职工予以解决。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非公办幼儿园专任教师可实行人事关系代理制。
  保障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评奖和评优等方面,享有中小学教师的同等待遇。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区幼儿园非公办专任教师,凡具有杭州市区户籍、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符合事业单位进人条件的,经人事等部门审核同意,参照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杭州市区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杭劳社险〔2005〕19号)的规定,参加杭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其他教职工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逐步提高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幼儿园非公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原则上实行人事关系代理的城市和农村幼儿园专任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当地幼儿园公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60%,并逐年提高;幼儿园其他教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
  (十)全面提高幼儿园教师综合素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幼儿园教师在职继续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有计划、分层次地实施幼儿园教师培训。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拨专款对全市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提高培训;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
园长上岗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保健和保育人员的业务培训。同时,要重视名园长和名幼师的培养,鼓励幼儿园教师取得高学历。力争到2010年,全市幼儿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100%,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70%。严格实行幼儿园园长和幼儿园教师持证(教师资格证)上岗制度。
  五、改革创新办园模式,解决“城乡均衡”问题
  (十一)推行名园集团化办园模式。大力推行“名园+新园、名园+弱园、名园+农园、名园+民园”的集团化办园模式。凡新建的公办幼儿园,原则上采取“名园+新园”的办园模式;鼓励“名园”以办分园或教学点等多种形式与“民园”和“农园”合作办学。进一步落实城乡幼儿园结对帮扶制度,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高办园质量。到2010年,全市等级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覆盖率达到85%以上、城区达到95%以上,不断满足广大人民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
  (十二)推行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办园模式。凡移交教育行政部门使用管理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按事业法人登记,可采用财政适当补助的预算形式,教育行政部门一次性补助一定的开办经费或装修经费。现由街
道(部门)举办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按等级收费,严禁利用国有资源按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取保育费;属非国有资产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可继续探索多元化办园模式,但严禁改变其用途。
  (十三)推行以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农村多元化办园模式。每个乡镇要有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并按事业法人登记,可采用财政适当补助的预算形式,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能。鼓励公办中心幼儿园在经济欠发达的行政村举办分园或教学点,实行“六统一”(即经费统一管理、教师统一调配、教师工资统一发放、教师工作统一考核、教玩具统一配置、办学质量统一评估)运行模式;在经济相对发达的行政村,鼓励村集体投资举办农村规范幼儿园;在经济发达、人口集聚的城镇,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上档次、上规模的民办幼儿园,满足广大人民众对学前教育的不同需求。对运作困难的民办中心幼儿园,区、县(市)或乡镇可采取收购和租用等方式,将其办成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促进城乡学前教育相对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