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单位)、民办学校、中专(技工)学校:
根据全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1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符合教师资格申请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学能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包括已经取得教师资格、拟申请另一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认定教师资格种类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今年暂不受理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
同一申请人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类型教师资格。高级中学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融,无需重复申请。申请人应在公布的学科目录中选择确定一个学科。
三、认定教师资格条件
山西教师资格证认定时间(一)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有《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非师范类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非师范类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对有疑义的学历证书,要求申请人将其学历证书送交相关学历认定机构进行学历认证。
(三)身体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普通话水平标准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195411日以前出生的不作要求);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五)教育学、心理学成绩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取得山西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
(六)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运用教育学心理学规律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的能力等。
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程序
(一)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201164日至610日。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按照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网上报名,具体操作要求见各县(市、区)网上报名需知。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按照太原市教育局规定的网上报名方式报名,具体操作要求见《网上报名须知》(附件2)。
太原市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名联系单位和详见附件1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进行现场确认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或带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申请人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由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并加盖公章;
    6.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教学实习鉴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