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4.12.27
施行日期
2014.12.27
文号山西教师资格证认定时间
主题类别
基础教育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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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41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晋政发〔2012〕3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学前教育工作,满足适龄儿童接受良好的、规范化的学前教育需要,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办好学前教育,事关儿童身心健康和终身发展,事关千家万户幸福和谐,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学前教育作为重大民生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学前教育事业专项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重要任务,高水平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为适龄儿童提供公平的学前教育机会,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一)指导思想。以加强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惠普性为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园体制,注重保基本、广覆盖、多形式,以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和惠普性幼儿园为方向,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多种举
措加快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二)主要目标。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大政府投入,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扩大公办园资源,积极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到2016年底,每个乡(镇)至少建立1-2所标准化的乡(镇)公办幼儿园。幼儿教师合格率、持证上岗率均达到90%以上,公办幼儿园按编制标准配足配齐幼儿公办教师,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基本满足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到2017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93%以上。
  二、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一)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制定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公办园的布局,逐年安排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原则上按5000-10000人口规模,规划建设一所规模适当的幼儿园,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园。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满足儿童就近入园的需求。
  1.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支持城区、乡(镇)新建一批公办幼儿园,对人口较多又难以新建幼儿园的乡(镇)在符合城乡规划、安全要求等情况下利用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参照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幼儿园建设标准,新建、改(扩)建标准化公办幼儿园并投入使用。其中,城市幼儿园按照9个班或12个班的规模建设;农村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按照3个班、6个班或9个班的规模建设。
  2.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把幼儿园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立足乡(镇),覆盖村组,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到2016年,每个乡(镇)都要建设1-2所独立建制的标准化中心幼儿园,人口居住集中地大村可独立办园,也可增设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班);一般建制村可在小学附设幼儿园;居住分散的村或村居小组,应按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设立幼儿教育点、流动幼儿班或游戏活动小组。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及其他公共资源,要尽可能按标准规划改造成幼儿园(班)。使农村适龄儿童能够享有公平的学前教育机会,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
  (二)扶持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台《运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根据普惠性资源布局和幼儿入园需求,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等方式,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各级政府要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三)加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运城市将出台《运城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办法》,各地在城镇居住小区和旧城改造时,要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其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标准化幼儿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所在地政府统筹安排,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小区配套幼儿园在具备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设为公办幼儿园。开发商按规划已建设的幼儿园在办理有关手续后移交当地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在当地政府统筹下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对已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整改,予以纠正。
  三、加强教师配备和培养
  各地要将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幼儿教师队伍。
  (一)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职工编制。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国家颁发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和即将出台的《山西省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并根据在园幼儿人数变化动态调整。配合人社部门足额配置公办幼儿园教职工,非公办幼儿园举办方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配足、配齐保教人员。
  (二)健全幼儿教师准入制度。要严格执行《幼儿教师专业标准》(教师〔2012〕1号),全面实施幼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严把入口关。新聘任的幼儿教师须在具备相应教师资格人员中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积极鼓励专科以上应届非学前教育专业高校毕业生通过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后,充实幼儿教师队伍。采取入编、补贴、奖励等措施鼓励和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幼儿园任教,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从农村小学选择适合从事幼儿教师工作的教师经转岗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从事幼教工作,转岗教师身份和待遇保持不变。公办幼儿园中具有教师资格、目前尚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可参加当地教育部门组织的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考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加大培训力度。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专业建设,完善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借助“国培计划——山西省农村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国培计划”——山西省幼儿园转岗教师远程培训项目和山西省幼儿教师继续教育远程培训项目,充分利用省、市、县三级教师培训网络,加大幼儿教师培训力度,2016年底,完成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全员专业培训。鼓励和支持幼儿教师参加学历培训,不断提高幼儿教师学历层次和综合素质。
  (四)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保障幼儿教师在工资、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当地中小学教师具有同等地位,稳定幼儿教师队伍。切实保障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待遇。农村幼儿园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工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发放,其基本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及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并保障幼儿教师工资及时发放,切实解决幼儿教师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障问题,逐步实现与公办幼儿教师同工同酬。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市本级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实行以奖代补,重点支持城区和农村公办幼儿园及惠普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财政要从财政经费中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城乡标准化幼儿园建设、改造、配置和教师培训等。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园。
  (二)建立完善扶持政策。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实行优先安排,并按照中小学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幼儿园采暖、水、电、气等费用按照中小学标准收取。各级政府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残疾儿童接受基本的学前教育,依托特殊教育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含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努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有效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问题。
  五、加强学前教育规范管理
  (一)严格幼儿园准入管理。对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各幼儿园严格遵循国家教育部制定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和省教育厅即将出台的《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各类幼儿园,按期保质完成该辖区内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对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动态监管,市教育局完成各数据的审核和上报。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教育局要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严格幼儿园审批制度,对辖区内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教育、公安、消防、卫生、食药监、质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与的无证园规范管理领导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无证园清理整顿取缔方面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对无证幼儿园进行长效管理。清理整顿取缔无证园工作按照“准入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其中,以街道、乡(镇)为管理主体,负责对辖区内无证幼儿园的排查登记造册,建立无证幼儿园信息库,通过建立日巡、周查、月检等制度对无证园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将无证园报送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县(市、区)、开发区教育部门将无证园报送当地政府,责成清理整顿取缔无证园领导小组开始对这些园所清理整顿取缔工作。对具备办园条件
的无证幼儿园,要协助其尽快补办审批手续,正式批准设立,发放办园许可证;对基本符合办园要求的无证幼儿园,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合格的,帮助其办理审批手续,发放办园许可证;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园标准的,限期停办;对缺乏基本办园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无证幼儿园,予以取缔,并做好在园幼儿的分流安置工作。对有非法办园苗头,或正在筹建中的无证幼儿园,要第一时间介入,做好停止建设的说服教育。对已经取缔的无证园要加强检查,对整改后达标注册的幼儿园要加强监管,保持清理整顿成果,防止出现新的无证幼儿园。幼儿园实行年检制度,由主管部门每年进行全面检查,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