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教育局行政执法流程图及服务指南
一、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和服务指南
(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流程
审查合格,岗位责任人办理
并向社会发布领取证书公告
确认、初审不合格,通知申请人补正,并一次性告知原由
申请人补充材料重新报送
岗位责任人制作颁发证书
5
岗位责任人申领证书
科长
    审查
      5
岗位责任人
终审
20
受理责任人
现场确认、初审
5
个人申请
网报
10
监督部门
局监察室
3865031
投诉、举报    落实、反馈
责任科室
政务服务中心
(3655116)

教师资格认定流程
确认、初审不合格,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重新报送,并一次性告知原由
向社会发布领取证书公告
服务窗口
颁发证书
服务窗口
制作证书
5
个人申请
网报
10
受理确认点
现场确认初审
5
服务窗口
申领证书
服务窗口
  复审认定
    20
投诉、举报    落实、反馈
中心督察室
3651901
责任科室
政务服务中心(3655116)
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他
单位名称
秦皇岛市教育局
办理地点
秦皇岛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海港区红旗路233号)
电话
3655116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十条、第十三条;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第一款;《<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九、二十条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
条件具体内容
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符合以下要求: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2、具备《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学历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4、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5、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修学与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对应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参加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6、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应当接受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对其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并合格。
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
材料具体内容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表;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8、户籍证明或任教学校出具的任教证明材料;9、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对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第六项不作要求。
审批流程
分类
环节名称
承办主体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
审查内容
审批结果
时限
一般
环节
受理
各县区教育局工作人员
审查要点: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表;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8、户籍证明或任教学校出具的任教证明材料;9、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经审核,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材料
即办
审核
窗口负责人
参照初审受理,对经办人的初审依据是否准确进行把关
作出审核意见
10
审批
办结
窗口工
作人员
审核意见
发证
18
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现场考察
听证、公示
评委评审
补证
其他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30
承诺时限
证书到后18日
收费情况
有〇无●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收费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