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河北省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师范生培养协议书
(样本)
甲方:(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乙方:(学生)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录取专业:   
丙方:(县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人民政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省政府实行师范生公费教育,旨在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未来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河北省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58号)精神,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8)15号)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订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师范生。
甲方将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签字(签章)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七份寄送乙方,同时将录取名单寄送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送到丙方,由丙方签字(签章)盖章后,录取通知书生效。丙方和丙方教育、人社部门及设区市教育局留存一份签署完毕的协议书,将另外三份协议书在乙方开学前统一寄送到甲方。甲方留存一份,学生注册后一份交由乙方收存,一份存入乙方档案。
第三条按照培养优秀教师和未来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部门规定,制定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师范生毕业后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选拔毕业的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师范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关心毕业的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师范生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持本人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师范生。经复查不适合从教的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师范生,在入学一年内,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非师范专业。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师范生不得以其它理由转为非公费师范生。
第八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在征得丙方同意的前提下,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在入学两年内可按照甲方规定在当年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师范生培养计划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师范生一般不得因转专业延长修业期。
第十二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河北省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58号)要求,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特殊情况下,生源所在地设区市可予以调剂。按照国家和省师范生公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回签约县(区)以下(含县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六年以上。
第十四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