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专升本民法真题
一、选择题:1~30小题,每题2分。共60分。在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的,将所选项前的字母填涂在答题卡相应题号的信息点上。
1、以下社会关系中,由民法调整的是()
A、甲与乙之间的恋爱关系
B、丙与丁之间的租赁关系
C、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
D、房地产公司与其销售部门之间的治理关系
【答案】B
【点评】此题的考核学问点是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平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是要正确理解公平主体的含义(即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地位公平的当事人);二是要仔细把握民法只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像行政关系、治理关系、道德关系并不由
民法来调整。这样的问题考试常常考,学校班讲义中屡次提及此学问点,虽然简洁,但是要仔细把握。需要比方2022年试题中就消失了类似的一道题。
1.以下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甲因违反交通规章被
B.乙在银行存款
C.丙代甲交作业
D.丁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答案】B
【解析】此题考察的是民法、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公平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草产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民事法律关系是公平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甲在商场看中一件毛衣。标牌上的英文显示毛衣成分是腈纶。甲不懂英文,便向营业员询问,营业员片其说是羊毛,家遂买下毛衣。商场营业员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
A、公平原则
B、公正原则
C、诚恳信用原则
D、制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C
【点评】此题的考核学问点是民法的根本原则。《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五项根本原则,即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和诚恳信用原则。关于民法的根本原则,一是要一个原则一个原则的把握其含义;二是要留意这些原则之间的相通之处,即民法维护公民和法人民事权利的立法目的。诚信原则被奉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它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根本的原则,教师提示过学员肯定要把握,并针对这题考核的学问点进展了专项练习。2022年的试题中没有消失这样的考题,今年消失了,说明很重要。
3、婴儿诞生属于法律事实中的()
A、行为
B、合法行为
C、事实行为
D、大事
【答案】D
【点评】此题的考核学问点是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毁灭的客观现象。根据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可以把民事法律事实分为大事和行为两类。大事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客观事实,例如人的诞生、死亡、自然灾难等;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分为合法行为和不法行为。学校试卷的模拟题中也出过类似这样的题目,而且2022年试题中就消失了类似的一道题。
2.以下选项中,属于事实行为的是()
A.无因治理
B.订立合同
C.设立遗嘱
D.赠与财产
【答案】A
【解析】此题考察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缘由----民事法律事实。根据发生的缘由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大事。根据行为是否是双方意思表示全都,行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所以此题为A。
4、17周岁的聋哑人王某,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王某应被视为()
A、成年人
B、无民事行为力量
C、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
D、完全民事行为力量人
【答案】D
【点评】此题的考核学问点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力量。自然人民事行为力量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北京专升本报名入口2022
取得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力量。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力量的类型分为完全民事行为力量、限制民事行为力量和无民事行为力量三种。大家要留意的是,自然人民事行为力量的划分是以年龄作为标准的。在学习中,要精确把握自然人行为力量的含义及各种行为力量人可否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讲义第一局部P23页,有类似的考核学问点讲解。2022年的试题中就消失了一道案例题,涉及到自然人民事行为力量的问题。
46.孙秀英与16周岁的刘毅是养母与养子关系。孙秀英有两处住房,其中一处位于市区临街,始终闲置。刘毅得知同学的哥哥陈志欲租用临街房开设小卖部,便主动将闲置房出租给他。刘毅未经养母同意,擅自与陈志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月租金500元,租期5年。随后,陈志请来装修工人拆改房屋,装修店面。孙秀英得知后,马上向陈志提出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陈志对房屋恢复原状,而陈志置之不理。孙秀英诉至人民法院。问:
(1)刘毅与陈志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孙秀英是否有权要求陈志马上停工、恢复原状?为什么?
答案要点:(1)租赁合同无效。(3分)
理由:刘毅年仅16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其对租房这样重大的民事行为,应经其法定代理人孙
秀英同意或追认后,才具有效力。现孙秀英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应认定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5分)
(2)有权要求马上停工、恢复原状。(3分)理由:民事法律行为被确
认无效后,行为人应担当相应的法律后果,作为刘毅的法定监护人孙秀英,对于因该租赁合同而导致的拆改房屋行为,有权要求陈志马上停工、恢复原状。(4分)
【解析点评】本体考察自然人的行为力量,和担当民事侵权责任的方式。难度适中。
5、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
A、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由其亲属或朋友代管
B、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C、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D、被宣告失踪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答案】A
【点评】此题的考核学问点是宣告失踪法律制度。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到达法定期限,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在讲义中,曾提示学员要把握两项关于这方面的内容,一是宣告失踪的条件(持续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和依法宣告);二是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即设立财产代管人,治理失踪人的财产、代为履行财产义务等。对此要留意这项制度和宣告死亡制度的区分,就是说宣告失踪只是引起财产的代管关系,而宣告死亡才会引起相应的财产继承和身份关系的解除等。2022年没有出题。
6、某化工厂厂长张某因违纪被开除。张某在任职期间代表企业所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