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6.21
【字 号】黑政发[2006]50号
【施行日期】2006.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黑政发〔2006〕50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城市卫生资源结构,推进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满足广大众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着力推进体制和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1.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2.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3.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4.坚持公共卫生和基
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5.坚持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并在大中城市形成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两级医疗服务体系。具体工作目标是: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网络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90%,确保居民就近(一般步行不超过15分钟)得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健全。社区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比例占本地区门急诊总数的80%以上;社区居民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80%;计划免疫接种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7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分别达到9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控制率达到75%以上;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覆盖率达到95%以上;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育龄人覆盖率达到90%以上;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达到85%以上,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
  (三)社区卫生服务队伍素质较高。社区医生和护士岗位培训率达到95%,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得到明显进展。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科学。完善社区卫生筹资和投入机制,确保社区公共卫生经费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90%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
  (五)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规范。规范设置标准,严格行业准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监管体系,规范化、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到90%以上。
  三、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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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各地要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医疗、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服务功能,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
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指导社区居民纠正不利于身心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开展计划免疫、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开展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系统保健和管理;开展慢性传染性疾病监测、指导和管理;开展伤残人和疾病的康复服务和临终关怀服务;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和疑难病症的转诊;开展家庭巡诊、出诊及家庭护理等多种形式的医疗保健服务。要优先保障城市贫困人口、下岗职工、进城务工农民及流动人口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各地市要制订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在大中型城市,政府原则上按照3至10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区域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也可实行一体化管理,但要明确职责分工,确定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卫生资源实行全行业监督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
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应加以补充和完善。各地要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三)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合理的分工与协作关系。各地要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把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各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针对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有计划地实施社区干预、疾病预防控制和重点人保健工作。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并认真执行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居民首诊制的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随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技术能力的提高和设施条件的改善,大中型医院要逐步减少一般常见病的门诊服务,集中精力诊治疑难重症,开展临床科研,培养医学人才。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各高等医学院校要设立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科教育专业,积极为社区培训全科医师、护士,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
各地要制定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鼓励退休医护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和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规划,有计划开展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有计划地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五)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各地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等办法。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要予以奖励,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要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各地市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市、区两级政府要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服务人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
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核定财政补助数额;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并积极探索、创造条件完善财政补助方式。要采取有效办法,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