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28
【字 号】黑政办发[2012]87号
【施行日期】2013.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2〕8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8日 
  黑龙江省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人才发展指导方针,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重点突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素质优良、富有创新能力的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保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坚持“合理布局”原则。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实际情况,对全省领军人才梯队进行统筹规划,重点扶持符合经济建设要求的领军人才梯队,促进全省各级领军人才梯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坚持“公开遴选、平等竞争、择优选拔”原则,将单位推荐、专家评价、实地考核等方式有机结合,做到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四条 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全面、客观、公正地选拔人才,重成果、重业绩、重贡献,将学术、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道德品质好的优秀人才充实到领军人才梯队中,重点向生产、科研、教学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第五条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全省各级、各类领军人才梯队日常工作按照行政区划由各地、各主管单位负责,充分发挥各市(地)、中省直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
  第六条 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引入考核和竞争机制,对领军人才梯队实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优胜劣汰,使领军人才梯队不断保持领先地位,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
要作用。
第三章 领军人才梯队
  第七条 领军人才梯队是以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和第三梯队成员为核心,以其他骨干成员为补充,依托学科、专业组成的梯次配备、老中青结合的科研创新团队,具有较合理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
  第八条 领军人才梯队以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多出成果、快出成果为宗旨,通过以老带新、以老带青、言传身教,促进人才队伍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领军人才梯队所在学科、专业应在国内外或省内外同类学科、专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明显优势。梯队应创新能力强、产学研结合紧密、学术气氛浓厚、学术影响大、学术交流活跃,拥有学术造诣高、学术影响大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业绩比较突出的中青年后备人才,有3个至5个稳定、明确的研究方向,具有良好的实验条件、图书文献和现代化信息保障体系等,同时能根据学科、专业发展趋势及时调整研究和发展方向。
  第十条 领军人才梯队设学术、技术带头人1名,后备带头人1名至2名,第三梯队人员3名
至5名,梯队成员若干名。梯队可按照本学科、专业的科研方向自行设立各研究方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各研究方向带头人可由带头人、后备带头人或第三梯队人员兼任。
  第十一条 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各级各类性质的事企业单位、部门以及人才发展实验区,均应建立领军人才梯队。鼓励从海外引进创新团队,培育后备人才队伍,促进新兴和交叉学科、专业发展。领军人才梯队分为省级、市(地、厅、局)级和县级三个级别。省内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和民营企业的领军人才梯队比照相应级别建立。
  第十二条 实施省级领军人才梯队“535工程”,即利用5年时间,分3个层次打造5个国际一流、30个国内一流和500个省内一流的领军人才梯队,其中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要在第三层次的基础上培养和建设。
  (一)第一层次:打造国际一流的领军人才梯队。拥有学术造诣高、国内著名并有一定国际影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如两院院士、国家重大项目主持人或首席科学家等专家),研究内容处于国际先进或领先水平,近5年有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或发明奖)二等奖,或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或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成果文库》研究成果。
  (二)第二层次:打造国内一流的领军人才梯队。拥有学术造诣高、学术影响大、国内知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研究内容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近5年有2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或发明奖)二等奖,或1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和2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研究成果。
  (三)第三层次:打造省内一流的领军人才梯队。拥有学术造诣高、学术影响大、省内著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优势,在全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近5年有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或发明奖)二等奖,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或生产的产品填补国内或省内空白。
  第十三条 事企业单位领军人才梯队的设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燉T13745-2009)所规定的学科、专业确定。大中专院校领军人才梯队的设立原则上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规定的学科、专业确定。
第四章 领军人才梯队成员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领军人物,代表着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水平。梯队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是我省新一代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
  第十五条 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学术、技术带头人
  (一)选拔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
  2.职业道德高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有大局意识,为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和成果转化做出较大贡献。
  3.基础理论雄厚,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掌握国内外信息,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善于把握本学科、专业的动态和发展方向,开拓学术、技术新领域。
  4.有较强的研发能力与组织、管理能力,带领梯队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本学科、专业的特和扩大学科、专业优势的同时,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
  5.学风正派,作风民主,团结协作,引导和支持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善于出思想、出题目,善于发现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
黑龙江卫生人才网  6.具有教授、研究员或享受研究员级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成果、业绩突出的可放宽至60周岁。
  7.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居省内领先地位。近5年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或发明奖)二等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成果(排名在前3位)。
  8.近5年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发表过论著;主持省部级以上科学研究课题。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成果、业绩的取得以最近5年为准。
  1.在自然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方面,有创新性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学科、专业发展有重要作用。
  2.在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在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在医疗卫生方面,医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主持完成国家、省(部)重大、重点科技项目以及国家二类新药等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并在其中负责学术、技术把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是我省某一学科、专业领域的奠基人或开拓者,为推动该学科、专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