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兰雁不予工伤认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9 
【案件字号】(2020)湘11行终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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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红艳陈姬王焕江 
【审理法官】郭红艳陈姬王焕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人民政府;兰雁;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 
【当事人】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人民政府兰雁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 
【当事人-个人】兰雁 
【当事人-公司】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人民政府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 
【代理律师/律所】岑生华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万江宁湖南兆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岑生华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万江宁湖南兆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岑生华万江宁 
【代理律所】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湖南兆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人民政府;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 
【被告】兰雁 
【本院观点】本案的审查焦点是能否认定兰文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视同工伤的情形。证人应遵循隔离作证的原则,目的是避免案件审理情况对证人证言的干扰及影响,保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复议机关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故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焦点是能否认定兰文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
病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分析如下:    一、兰文平是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洪洞分场的党支部书记,既是单位的带班领导,与分场场长共同负责本单位全盘工作;也是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和森林防火队队员,在森林防火期需24小时待命,随时需对森林防火工作指挥、调遣,只要有险情就应随时行动,属于战备状态。2019年3月14日(事发当日),洪洞分场场长何振斌因事请假,由兰文平驻守单位负责全盘工作。兰文平当日白天在单位值班,下班签到后仍留守在洪洞分场履行领导带班职责。兰文平当晚昏倒在单位的党员活动室(也系兰文平在分场的住所),虽表面上属于“休息"时间,但此种“休息"的时间和空间都受单位工作性质的约束,即兰文平并不能完全自由支配其休息时间和自由选择休息区域。按照《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江永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洪洞分场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中关于领导带班、24小时待命的工作制度规定,可知兰文平除按值班表上下班之外,其“下班"后事实上仍需要作为第一责任人遵守领导带班、24小时待命制度,确保信息畅通,随时做好出动准备,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自坐镇一线指挥、组织力量处理突发状况。由此,可以断定兰文平的“休息"时间和空间实际上均因单位工作性质受到限定,仍处于一种特殊的工作待命状态;这明显有别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一般工作人员八小时制工作后可自由支
配时间、选择活动区域的情形。    二、根据上述分析,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兰文平由于森林防护工作的特殊性,在晚上驻守单位的时间、地点可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延伸,兰文平实际处于工作待命状态,此间突发疾病死亡,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更利于维护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上诉人关于兰文平死亡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应不予认定工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还主张一审审理时,证人旁听了庭审,一审法院采信其证言违反法定程序。本院认为,证人应遵循隔离作证的原则,目的是避免案件审理情况对证人证言的干扰及影响,保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因上诉人未证实证人旁听了案件审理的实质内容,且影响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故对上诉人该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人民政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2:35:5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兰文平系兰雁的父亲,其生前系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洪洞分场正式职工,任中共洪洞分场党支部书记,洪洞分场防火队队员。兰文平于2019年3月14日白天在洪洞分场值班,下午下班签到后仍留在单位。当天23时左右,其同事蒋勇军等人发现兰文平昏倒在洪洞分场的党员活动室后,急送江永县人民医院抢救。到医院后,兰文平的心电图检测结果为全心停博,已无生命体征。2019年3月19日,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向永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永州市人社局于2019年4月2日向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作出并送达编号为xxx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永州市人社局通过调查,认为洪洞分场上班执行行政机关上班时间,晚上按照分场夜班表值班,事发当天兰文平不是值班人员,并且党员活动室是兰文平在洪洞分场居住的房屋客厅改造的,不属于工作地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认定兰文平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认定条件,不予认定为视为工伤。永州市人社局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永人社工认字[2019]0403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9年5月20日将该决定送达给兰雁及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兰雁及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均不服,于2019年6月11日向永州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9年7月24日,
永州市政府向兰雁及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送达其作出的永政复决字[2019]第104号《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19年9月23日,永州市政府经办人认为案情复杂,报请领导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天,并于同日向兰雁及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送达了《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2019年11月1日,永州市政府作出永政复决字[2019]1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9年11月4日,永州市政府向兰雁及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送达该行政复议决定。兰雁不服,向该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撤销永州市人社局作出的永人社工认字[2019]0403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作出将兰文平认定为工伤的决定;2.撤销永州市政府作出的永政复决字[2019]第104号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