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彰禄诉被上诉人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政确认一案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7 
【案件字号】(2020)湘11行终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曾辉陈姬王焕江 
【审理法官】曾辉陈姬王焕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彰禄;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王彰禄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王彰禄 
【当事人-公司】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岑生华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岑生华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岑生华 
【代理律所】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彰禄 
【被告】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本案争执的焦点为上诉人王彰禄是否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新证据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为上诉人王彰禄是否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现评析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众团体的工人可以提前退休。《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
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四条规定,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范围和工种名称,除过去已经批准的一些工种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提出,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的主管局,会同卫生局、劳动局提出,上报有关的主管部和卫生部审查,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从上述规定可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工作的职工提前退休,必须满足:1、职工年龄及工龄符合要求;2、现在或曾经在全民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众团体工作所从事的工种属于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工种范围。截至1985年劳动人事部门未批准锅炉工为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    二、《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决定将目前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改为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审批,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工作中,遇有部门之间互相类似的工种需要进行协调、平衡时,应征求劳动人事部的意见后再行审批。《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试行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国药人字〔86〕217号)明确了医药行业医药专业有毒有害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并规定医药行业中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非医药专业工种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种,可按有关规定、经省(市、区)劳动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湖南省医药管理局关于全省医药行业从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作业和繁重体力劳动等工种列入提前退休范围的通知》(〔86〕湘药劳字第024号)明确了湖南省医药行业非医药专业从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作业和繁重体力劳动,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无论是国家医药管理局还是湖南省医药管理局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均不包含锅炉工,故锅炉工不属于医药行业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    三、《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18号)第二条规定“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管理,按国家规定,企业申报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只能按照本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不能跨行业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本案中,虽然上诉人王彰禄在制药厂从事锅炉工长达十多年,但由于医药行业的锅炉工不属于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故上诉人王彰禄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被上诉人永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关于王彰禄同志申请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王彰禄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彰禄承担。    本判
永州考试人力资源网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3:56:09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原告王彰禄1986年调入原湖南省零陵地区制药厂工作,1992年至2002年5月在单位一直从事锅炉工工作。2002年5月湖南省零陵地区制药厂改制,成立湖南时代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从2002年5月至2008年3月王彰禄在该公司从事锅炉工工作。2019年3月1日,原告王彰禄向被告永州市人社局递交《特殊工退休报告》。被告经调查核实作出行政决定,王彰禄虽然在湖南省零陵制药厂从事锅炉工工作,湖南省零陵制药厂属于医药行业,锅炉工不在医药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内。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的规定:“企业职工申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只能按照本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不能跨行业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原告在湖南零陵制药厂从事的锅炉工不属于特殊工种,档案中也没有从事人力搬运工、人力装卸工的工种记载。因此,原告不符合特殊工种的提前退休条件,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上述事实有转正定级、职工升级和工资区类别审批表,保证书,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职工工龄认定登记审批表,关于加强全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试行《医药行业有毒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
的通知,湖南省医药管理局《关于全省医药行业从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作业和繁重体力等工种列入提前退休范围的通知》,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原判认为,被告永州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彰禄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彰禄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彰禄不服该判决,上诉称,其从1992年6月至2008年3月连续17年在零陵区制药厂及改制后的湖南时代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锅炉工工作,符合国家关于从事高温工作连续满九年可以提前退休的规定。原审法院维持被上诉人作出的上诉人不符合医药行业提前退休的条件,不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决定错误。为此,请求:1、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2、撤销被上诉人永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关于王彰禄同志申请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行政决定。 
上诉人王彰禄诉被上诉人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政确认一案行政
判决书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湘11行终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彰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玲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偲,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生华,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彰禄因被上诉人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永州市人社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3
行初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已受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原告王彰禄1986年调入原湖南省零陵地区制药厂工作,1992年至2002年5月在单位一直从事锅炉工工作。2002年5月湖南省零陵地区制药厂改制,成立湖南时代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从2002年5月至2008年3月王彰禄在该公司从事锅炉工工作。2019年3月1日,原告王彰禄向被告永州市人社局递交《特殊工退休报告》。被告经调查核实作出行政决定,王彰禄虽然在湖南省零陵制药厂从事锅炉工工作,湖南省零陵制药厂属于医药行业,锅炉工不在医药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内。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的规定:“企业职工申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只能按照本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不能跨行业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原告在湖南零陵制药厂从事的锅炉工不属于特殊工种,档案中也没有从事人力搬运工、人力装卸工的工种记载。因此,原告不符合特殊工种的提前退休条件,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