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浙江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作⼈员条例》的说明
2019-08-21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省⼈⼤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作⼈员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修改的必要性
⼈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浙江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作⼈员条例》(以下简称任免条例)于1999年12⽉28⽇省第九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7⽉29⽇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作了修订。多年来,任免条例对省⼈⼤常委会依法⾏使⼈事任免权,促进⼈事任免⼯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党组织推荐的⼈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员,发挥了重要的作⽤。监督法出台以后,任免条例⼀些表述与上位法不⼀致,同时,我省⼈⼤常委会⼈事任免⼯作也出现了⼀些新情况、新做法。为进⼀步规范和完善省⼈⼤常委会⼈事任免⼯作,对任免条例进⾏修改是必要的。
⼆、修改的过程
为适应监督法和我省实际⼯作要求,省⼗⼆届⼈⼤常委会将任免条例修改⼯作摆上今年的重要议事⽇程。今年3⽉,省⼈⼤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作委员会启动任免条例修改相关⼯作,在深⼊调研和⼴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任免条例修改稿。4⽉下旬,法制⼯作委员会在进⼀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修改决定草案。5⽉6⽇,法制⼯作委员会会同代表与选举任免⼯作委员会联合印发修改决定草案,向各设区的市⼈⼤常委会,部分省⼈⼤代表,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省⼈⼤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专门(⼯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意见建议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5⽉10⽇,省⼈⼤法制委员会会议对修改决定草案进⾏了审议。5⽉20⽇,省⼈⼤常委会主任会议对修改决定草案进⾏了讨论,决定提请省⼈⼤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问题的说明
这次修改主要是根据监督法作适应性修改,并结合我省⼈⼤常委会⼈事任免⼯作实际做法,对任免条例作⼀些完善,做到于法周全,于事简便。
(⼀)关于任免程序。
1.关于调整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员范围。实践中,省⼈⼤常委会根据⼯作实际对需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浙江人事网
试的国家机关⼯作⼈员的范围有所调整。为此,建议将第九条第⼀款修改为:“省⼈⼤常委会应当对提请任命的省⼈⼤常委会⼯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进⾏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2.关于被任命⼈员作拟任职发⾔。实践中,提请省⼈⼤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作⼈员,到会上与省⼈⼤常委会组成⼈员见⾯的范围有所调整。同时,结合集中任命时的实际情况,建议将第⼗⼆条修改为:“省⼈⼤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省⼈⼤常委会⼯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级⼈民法院副院长、省⼈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被任命⼈员应当到会与省⼈⼤常委会组成⼈员见⾯,并作拟任职发⾔。集中任命时,作拟任职发⾔的⼈选由主任会议决定。”
3.关于换届后⽆需重新任命的⼈员。省⼈⼤常委会办事机构和⼯作机构负责⼈换届后职务⽆变动的是否需重新任命,法律没有规定。根据全国⼈⼤有关法律解答精神,不是省⼈⼤常委会组成⼈员的常委会办事机构和⼯作机构负责⼈,⼈⼤换届对其任职并⽆影响,换届后,其职务⽆变动的,可以不再重新任命。为此,建议将第⼗五条第⼆款修改为:“省⼈⼤常委会任命的省⼈⼤常委会副秘书长,⼯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民法院审判⼈员、⼈民检察院检察⼈员,省⼈民代表⼤会换届后,其职务⽆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同时,为进⼀步明确省⼈⼤常委会任命新⼀届省⼈民政府组成⼈员的范围,建议将第⼗五条第⼀款修改为:“省⼈民代表⼤会换届后,省长应当在两个⽉内提请
省⼈⼤常委会任命新⼀届省⼈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关于辞职、撤职与监督。
1.关于辞职备案。根据地⽅组织法和我省实际做法,建议将第⼗七条修改为:“在省⼈民代表⼤会闭会期间,省⼈⼤常委会受理省⼈⼤常委会组成⼈员、省长、副省长、省⾼级⼈民法院院长、省⼈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省⼈⼤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民代表⼤会备案。省⼈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省⼈民检察院报经最⾼⼈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常委会组成⼈员不得担任国家⾏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2.关于撤职程序。监督法设专章规定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程序,为与监督法相关规定相衔接,建议在第⼗⼋条增加有关转致性
规定:“撤职案的提出和表决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各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3.关于监督⽅式。监督法对⼈⼤常委会的监督⽅式作了规范,建议任免条例根据监督法的相关规定对⼈⼤常委会监督被任命⼈员的主要⽅式作相应修改,将第⼆⼗⼀条修改为:“省⼈⼤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被任
命⼈员的监督,受理公民和单位对被任命⼈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法认真处理。省⼈⼤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作报告、执法检查、提出询问和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式,对被任命⼈员实施监督。”
(三)关于⽆记名投票表决范围。实践中,省⼈⼤常委会会议表决⼈事任免案,分别采⽤⽆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式。为进⼀步简化程序,提⾼效率,省⼈⼤常委会对采⽤⽆记名投票表决⽅式的任命⼈员范围已经作出较⼤调整。为此,建议对第⼆⼗三条第⼀款有关采⽤⽆记名投票表决任命⼈员的范围作相应的修改,即接受省⼈⼤常委会委员的辞职,任免省⼈⼤专门委员会委员、省⼈⼤常委会⼯作委员会副主任、省⼈⼤常委会副秘书长,不再采⽤⽆记名投票表决⽅式。
(四)关于省⼈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事任免。铁路管理体制改⾰后,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与上海铁路局全部分离,⼀次性整体纳⼊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实⾏属地管理。根据省编办等有关⽂件精神,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确定为省⼈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为此,建议将第⼆⼗九条改为第⼆⼗⼋条,修改为:“省⼈民检察院派出的⼈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任免、撤销及任命书的颁发,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
此外,对个别⽂字作了修改,并对条⽂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
⼯作⼈员条例〉的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注:本⽂为⽹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场⽆关。
好⽂章需要你的⿎励
你需要服务吗?
提供⼀对⼀服务,获得独家原创范⽂
了解详情
期刊发表服务,轻松见刊
提供论⽂发表指导服务,1~3⽉即可见刊
了解详情
被举报⽂档标题:关于修改《浙江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作⼈员条例》的说明
被举报⽂档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