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动画学院章程(2021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学院管理,维护举办者、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吉林动画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识路168号。
  第四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院的举办者为吉林省教育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学院接受吉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派遣的督导专员,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办学宗旨和规模
  第七条  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开放式办学,走学、研、产一体化道路,培养创新能力强、人文科学素质优良和具有国家视野的专业化人才,为国家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服务。
  第八条 办学层次:实施本科高等学历教育,学制为四年。
  第九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为6000人左右。
  第十条 学科门类:学院以人文学科为主,设置动画(050418)、艺术设计(050408)、广告学(050303)、广播电视新闻学(050302)、数字媒体艺术(080623W)、摄影(050416)、播音与主持艺术(050419)、广播电视编导(050420)和工业设计(080303)等9个专业。
  第十一条 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学院举办者依法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学院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首届董事会董事由举办单位与院长确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以后每届董事会应分别由举办者推荐、院领导推荐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由9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7人。董事长由吉林省教育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出任。董事长为学院法人代表。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董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讨论的事项须经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并作出决议。董事会应对所议事宜形成记录,董事应当在记录上签名,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学院院长由董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责任心强,具有十年以上的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院长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任命,原则上任期为三年。
  院长依法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履行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十七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学院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的原则;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领导共青团、工会、学生会和其他众组织;加强党组织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和发展新党员;设立党的纪行检查委员会并履行职责。
  建立院党委与理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以及与学院院务会议的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委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研究讨论。
  第十八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团员、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
  第十九条  学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学院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作出决议时,吸收教职工的合理意见建议。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都要服务于教育教学工作,学院保单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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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三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对学生进行中国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育学生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第二十四条  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坚持和实现国家规定的培养目标和学业标准。教学内容执行国家课程体系标准和教学大纲,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完成教学计划。
  第二十五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师生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大力推广科研成果、教改成果和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机构,配备高素质管理干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教育教学工作的计划、过程、质量衽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
办学效益。
  第二十八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评估和管理。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院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学院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学院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订立劳动合同。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应当参加岗位培训、考核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否则不能聘为学院专职专任教师。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关于教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学院保障教师、职员进修培训、参加学术活动、评定职务等权利。学院鼓励和支持教师提高教学质量,从事科学研究、艺术创作、产品开发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奖惩规定,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业期满、学业成绩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毕业文凭;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七章 学院财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五条 截止2007年12月31日,共有资产5.32亿元。其中举办者投入1.67亿元,办学积累1.08亿元。银行贷款负债1.2亿元人民币,其他应会款项1.37亿元人民币。 
  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高校后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资;(二)依法收取的学费;(三)融资;(四)政府资助;(五)社会捐赠;(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为事业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学院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学院的债务承担
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院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八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撮预留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条 学院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学院应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与财务状况;取得回报的比例将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所列因素,由学院董事会决定,并在该决定作出起15日内,将有关材料与财务状况,一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作出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或接受有关部门审计。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希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
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学院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学院在办学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四十四条 学院终止时要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查。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它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它债务。
  第四十五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学院章程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院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内容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生效。修改后的章程报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