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特一级企业资质评定指标(试行)
一、安全可靠系统建设能力
1、企业有能够支撑安全可靠基础软硬件产品组合(包含微处理器、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办公软件等)的开发平台,在相关组合方案中,微处理器的品牌数量和操作系统的品牌数量;
2、近三年完成的基于安全可靠基础软件产品(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的应用系统项目数量;
3、近三年完成的基于安全可靠基础软硬件产品(微处理器、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的应用系统项目数量;
4、近三年完成的基于安全可靠基础软硬件产品的应用系统项目中,安全可靠基础软硬件产品(整机、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办公软件等)的累计销售金额;
5、拥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自主开发的软件平台、产品、工具数量,获得授权并维持有效的信息技术相关发明专利数量;
6、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即ISO27001)的情况。
二、承担重大项目能力
1、近三年系统集成收入总额;
2、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项目指的不少于15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和不少于5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下同)数量和项目总额,这些项目涉及的领域数量;
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及所占比例;
4、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全国性布局项目数量;
(注:全国性布局项目是指项目实施地涉及的地区(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数量不少于5个,或项目的实施地涉及的地区数量不少于3个且在三级行政区域级别(中央、省、地市)中至少涉及两级的项目。)
5、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数量,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人数;
6、全国性的市场服务体系中,设立有分支机构的地区数量。
三、信誉和荣誉
1、持续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企业资质的年数;
2、获得最近年度中国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国软件服务业企业信用评价AAA等级证书的情
况;
3、进入最近年度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的情况;
4、通过最近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情况。
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特一级企业资质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信计资[201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部级资质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推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做大做强,服务党政、军队、金融、电信、交通、能源等重要领域安全可靠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保障,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经研究决定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企业资质中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特一级企业资质(以下称特一级资质)认定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特一级资质认定的管理工作,部资质办负责特一级资质认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一级资质认定的初审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和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两家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承担特一级资质认定的第三方评审工作。
二、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特一级资质认定:
1、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亿元;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企业资质(以下称一级资质),且取得一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3年;
3、固定资产中电子设备的净值不少于1000万元,无形资产中软件的账面净值不少于1000万元;
4、近三年系统集成年收入均不少于5亿元;
5、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米;
6、申报企业或其关联企业具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
7、近三年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质检、审计、海关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对符合基本条件并申报特一级资质的企业,将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特一级企业资
质评定指标(试行)》(见附件)进行评审和择优认定。特一级资质从2012年开始每两年评定一次,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四、企业在获得特一级资质期间如不再满足基本条件,其特一级资质证书将予以取消。
五、一级资质企业获得特一级资质后,其拥有的一级资质仍然有效,企业须按相关规定参与一级资质的年度监督检查和到期换证等工作。
六、特一级资质申报和审批程序与一级资质基本一致。
(一)申报特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向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评审机构根据评定条件和指标出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特一级)评审报告》(以下称《评审报告》)。
(二)通过评审机构评审的企业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报表(特一级)》(以下称《申报表》)及相关附件;
2、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三)地方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通过初审的企业出具推荐函。
(四)通过地方主管部门初审的企业应向部资质办提交《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评审报告》、地方主管部门推荐函。
计算机一级证书
(五)部资质办组织专家评审,工业和信息化部向通过审批的企业颁发证书。
七、地方主管部门和部资质办2012年受理企业申报特一级资质的时间安排等具体事项另行公布。

特一级资质认定工作中如有问题,可与部资质办联系。
部资质办:
联系人:杨军史惠康
:010-********


附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特一级企业资质评定指标(试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计算机集成特一级资质认定通知
抄送:部内科技司、电子信息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电子五所、电子四院、电子一所
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2012年6月26日印

附件: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特一级企业资质评定指标(试行)

一、安全可靠系统建设能力
1、企业有能够支撑安全可靠基础软硬件产品组合(包含微处理器、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办公软件等)的开发平台,在相关组合方案中,微处理器的品牌数量和操作系统的品牌数量;
2、近三年完成的基于安全可靠基础软件产品(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的应用系统项目数量;
3、近三年完成的基于安全可靠基础软硬件产品(微处理器、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的应用系统项目数量;
4、近三年完成的基于安全可靠基础软硬件产品的应用系统项目中,安全可靠基础软硬件产品(整机、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办公软件等)的累计销售金额;
5、拥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自主开发的软件平台、产品、工具数量,获得授权并维持有效的信息技术相关发明专利数量;
6、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即ISO27001)的情况。

二、承担重大项目能力
1、近三年系统集成收入总额;
2、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项目指的不少于15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和不少于5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下同)数量和项目总额,这些项目涉及的领域数量;
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及所占比例;
4、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全国性布局项目数量;
(注:全国性布局项目是指项目实施地涉及的地区(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数量不少于5个,或项目的实施地涉及的地区数量不少于3个且在三级行政区域级别(中央、省、地市)中至少涉及两级的项目。)
5、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数量,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人数;
6、全国性的市场服务体系中,设立有分支机构的地区数量。

三、信誉和荣誉
1、持续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企业资质的年数;
2、获得最近年度中国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国软件服务业企业信用评价AAA等级证书的情况;
3、进入最近年度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的情况;
4、通过最近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