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保证和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爱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适用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设立、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治理、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经政府法制部门依法审核确认,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进行公告。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经公告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畴内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和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和权限,或者政府调整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正式文件;
  (三)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
  (五)有财政部门核拨的经费;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向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审核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负责人签署提请审核确认的公函;
  (二)依法设立行政执法主体的正式文件;
  (三)规定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法律、法规、规章文本或者政府调整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正式文件;
  (四)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编制的正式文件;
  (五)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的相关材料;
  (六)行政执法主体公告送审稿。
  托付实施行政执法的,除报送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报送受托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设立的正式文件、托付的法定依据、托付行政执法协议书、受托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执法人员名单。
  第九条 政府法制部门在受理提请审核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书面通知提请审核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情形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
延长5个工作日;政府有专门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提出审核确认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政府法制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部分合法或者违法、相关意见和建议及其理由、依据;对与提请审核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审核确认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部门在审核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时,发觉职能、权限重复交叉的,应当及时和谐、组织论证,提出处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政府研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意见时,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相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的情形作说明。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的内容要紧包括:贵阳市人民政府网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
  (二)要紧执法依据、执法职责及权限、执法区域;
  (三)、咨询和投诉  。
  托付实施行政执法的,还应当公告受托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下列内容:
  (一)受托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咨询和投诉  ;
  (二)托付的法定依据;
  (三)托付的执法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在规定其情形的法律、法规、规章、正式文件或者托付行政执法协议书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重新提请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