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8.12
【字 号】筑府办发[2008]132号
【施行日期】2008.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8〕13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单位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细化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的专项工作目标考核管理,根据《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目标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筑党办发〔2008〕17号)、《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双向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筑府办发〔2007〕165号)、《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进驻单位工作目标责任书》,结合大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考核范围及对象
  第二条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所有常驻制及联络制窗口单位66家。按评选等次分配相对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是否保留自办业务分厅及是否常驻大厅,将大厅窗口单位划分为甲、乙、丙三类:
  甲类:常驻制并保留自办业务分厅的窗口单位9家〔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含金阳新区地税分局、高新区地税分局)、市国土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
  乙类:常驻制窗口单位40家(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改办、市林业绿化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
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人防办、市文化局、市农业局、市民族事务局(宗教事务局)、市蔬菜办、市经贸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市监察局、市政务中心、金阳新区管委会、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贵阳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贵阳白云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商业银行、中国电信贵阳分公司、市邮政局、市供电局、市供水总公司、贵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
  丙类:联络制窗口单位17家(市国资委、市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人事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粮食局、市档案局、市科技局、市外侨办、市扶贫办、市知识产权局、市乡企局(市煤炭管理局)、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市法律援助中心)。
贵阳市人民政府网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三条 成立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专项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大厅窗口单位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考核结果审查评定及实施考核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务中心主任担任,成员
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政府目标办和市政务中心分管领导组成(名单附后)。
  第四条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职责:拟定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工作的实施;受理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工作的有关咨询和投诉;对考核实施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建议意见。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处,考核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务中心常务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务中心业务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务中心办公室、业务处、信息处、督查处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章 考核内容及分值
  第五条 窗口单位专项工作目标考核设置基本分80分,加分20分,总分不超过100分。具体考核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一)《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进驻单位工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35分);
  (二)大厅窗口单位(含分厅)电子监察年度绩效考核情况(15分);
  (三)大厅窗口单位(含分厅)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综合情况(15分);
  (四)众评议情况(含分厅)(15分);
  (五)改革、创新工作等其他情况加分(20分)。
第五章 考核计分办法
  第六条 窗口单位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实行基本分基础上的累计加减分制(加分不超过20分),基本分80分。
  第七条 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总分=80(基本分)-实际扣减分+实得附加分。
  第八条 减分办法
  (一)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进驻单位工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35分,扣完为止)。甲类窗口单位,考核分值比例为:大厅︰分厅=7︰3 。
  1.市政府决定纳入政务大厅、分厅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18分)。
  ⑴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应纳入市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未进驻大厅仍在原部门办理的,经查实,扣6分;
  ⑵已明确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仍在部门受理或两头受理的,经查实,扣3分;
  ⑶各进驻部门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须进驻大厅集中办理,未进驻大厅办理的,经查实,扣2分;
  ⑷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继续受理的,经查实,扣2分;
  ⑸窗口受理业务后,在大厅窗口以外签发审批结果的,经查实,扣2分;
  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须按物价部门核实的标准和依据统一在大厅开单到指定收费窗口缴费,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设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在窗口收取现金、在窗口办件却在原部门或部门另指定缴费地点收费,违反其中之一的,经查实,扣3分;
  2.政务大厅、分厅各窗口工作人员及联络员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工作效能情况(10分,扣完为止)。
  ⑴上班时间窗口无故无人值守、无人接件的,每次扣1分;
  ⑵窗口工作人员变动或请假时未做好工作交接,造成工作脱节,影响窗口工作开展的,每次扣1分;
  ⑶不按中心要求按时报送业务数据、文字材料及其他信息资料的,每次扣1分;
  ⑷不严格执行限时承诺制度,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各类事项,致使大厅监察系统出现黄牌的,每次扣3分;出现红牌的,每次扣5分;
  ⑸涉及联合审批的部门,不服从、不配合中心及牵头责任部门统一安排的,每次扣3分;
  ⑹涉及重大项目全程代办或绿通道事项,未按中心统一要求及部署实施或在办理过程中严重失误失职的每次扣3分。
  3.政务大厅、分厅各工作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情况(7分,扣完为止)
  ⑴未按规定选派首席代表或窗口工作人员的,扣2分;
  ⑵进驻大厅工作人员不满一年,未经中心同意认可,窗口单位自行调整的,每人次扣0.5分;
  ⑶被新闻媒体或有关监督单位暗访,作为负面典型的,每人次扣5分。
  (二)大厅(含分厅)窗口单位电子监察年度绩效考核情况(15分)
  基本分12分,大厅各窗口单位及分厅业务办理数据须全部录入市政务服务大厅电子监察系统,根据政务大厅电子监察系统对窗口单位的考核得分情况加分:
  1.考核得分80分以上,排名为前10名的加3分,11-30名的加2分,30名以后的加1分;
  2.考核得分80分以下或无事项录入政务大厅电子监察系统的窗口单位不加分。
  (三)大厅窗口单位(含分厅)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综合情况(15分)
  窗口单位得分为本单位所有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得分的加权平均值,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得分按如下方式计:
  1.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窗口工作人员得15分;
  2.年度考核为“称职”的窗口工作人员得12分;
  3.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窗口工作人员得10分;
  4.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窗口工作人员得0分;
  5.联络制窗口单位窗口和各分厅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综合情况按窗口单位年终考核情况的加权平均值计分(联络制窗口单位和分厅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各窗口单位自行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10日前提供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服务对象评议情况(含分厅)(15分)
  1.大厅现场评议:大厅设置民意箱并直接受理众来信、来电、来访。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确属窗口责任的,每次扣0.5分;造成不良后果、恶劣影响的,扣3分,构成违规、违纪的,依纪律追究责任。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中心网站评议:中心网站设置网上评议及公众监督栏,接受众的网上评议、监督、投诉,对被投诉有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经查实,每次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