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网
【公布日期】2017.11.28
【字 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已经2017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陈晏
  2017年11月28日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和其他有关领域、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
 
第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公正公开、规范文明、权责一致、以人为本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领导和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考核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区(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接受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住房公积金、环境保护、工商、公安、水务、食品药品、民政、发展改革、人民防空、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章  执法范围
 
第八条 下列范围内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法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已批准纳入市辖各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范围的行政处罚权,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实施。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范围和省人民政府确定已调整集中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范围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权,需要列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行政处罚权实施的区域、具体事项和时间,按照市政府要求或者经依法批准的方案执行。
 
第九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管辖下列行政处罚案件:
  (一)跨区(市、县)行政区域的案件;
  (二)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部门管辖的案件;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案件。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