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12.22
【字 号】筑府办函〔2016〕213号
【施行日期】2016.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筑府办函〔2016〕21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0号)文件精神,推进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落实,现就我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
然选择,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各区(市、县)、各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关于推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站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高度,提高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动员部署和宣传培训,规范工作流程,强化督促指导,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切实抓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本地、本部门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推进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重点,严格审查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审查对象。贵阳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在起
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主体。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行“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区(市、县)、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审查;联合行文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其他部门参与审查;以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出台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代拟部门负责审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就审查情况进行仲裁把关。
  (三)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审查标准。各区(市、县)、各部门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
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贵阳市人民政府网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
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
  (五)例外规定。审查中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政策制定机关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应向厉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要明确实施期限。
  三、严格时限,分步实施
  (一)严格审查增量。自2017年1月1日起,各区(市、县)、各部门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律不得出台。
  (二)有序清理存量。各区(市、县)、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