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村住宅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7.09
【字 号】筑府办函[2014]119号
【施行日期】2014.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村住宅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筑府办函〔2014〕11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农村住宅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7月9日
  贵阳市农村住宅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3〕17号)精神,加快推进贵阳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整合资源开展整村推进建设“美丽移民乡村”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函〔2013〕138号)要求,结合贵阳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省农村工作会议及市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提速转型、又好又快的总基调,坚持主题主线和主基调主战略,坚持创新驱动、聚焦转型升级,紧紧依靠“三大动力”,以高起点规划、高强度投入、高标准建设要求实施农村住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坚持弘扬传统文化,突出贵阳特的原则,科学有序推进农房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动美丽乡村创建。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以农村住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住宅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全方位开展村容村貌整治行动,在2014年5月至2016年7月间,对农村进行环境绿化和村寨美化,力争在三年时间内,使全市农村居住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提高,村容村貌明显改善,实现“环境美、产业美、精神美、生态美”的目标。贵阳市人民政府网
  三、整治原则
  (一)融入全局,整体推进
  把农村住宅环境整治工作与美丽乡村建设、小城镇建设、乡村旅游建设等有机结合,通过项目带动、资源整合,共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二)因地制宜,突出特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村制宜,抓住乡村特、地方特和民族特实施农村住宅环境整治,最大限度保留乡土元素,体现农家风情。
  (三)试点带动,逐步推进
  发挥试点效应,选择一批具有代表性、基础条件好的村镇作示范,分步实施、分类指导,以点带面、因势利导、逐步推进。
  (四)政府倡导,民主自愿
  各区(市、县)政府是农村住宅环境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在充分尊重众意愿的基础上积极组织村民参与农村住宅环境提升整治工作,形成政府投入、
部门配合、以城带乡、农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重点
  (一)农村住宅环境整治
  新建住宅建筑要参照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编制完成的《贵阳市美丽乡村居民建筑图集》组织实施,构建风俗浓郁、特鲜明、结构合理、生态优良的贵阳新农村。对既有建筑,各区(市、县)要结合自身实际,本着“经济、实用、美观”的原则对合法建筑进行建筑景观整治,确保村寨建筑实现外观统一、设施配套、特鲜明;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位于近期拟建设地块内的农房,要科学谋划,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整治,且2014年前已整治房屋尽量不做重复建设。同时全面清理村寨残墙断壁,合理修缮主干道沿线的围墙和建筑,拆除影响村容、侵占公共用地的各类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二)基础设施改造
  结合“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在集中区域增加垃圾收集处置及污水处理设施,加大农村房、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按照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畅通美化、安全便捷的要求建设小康路,提升农村公路通达深度和通畅程度,提高农村客货交通运输能力和水平,全面改善乡村出行条件;按照安全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建设小康水,推进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满足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用水需求;按照安全可靠、智能绿的要求建设小康电,通过新建电站,改造线路等实现农村电网全覆盖。同时完善农村宽带、通讯等其它基础设施,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
  (三)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坚持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原则,在建设过程中注重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兼顾适用性,尽量使用地方建材,保护耕地,符合绿建筑要求。同时,依据地方资源禀赋,突出自然生态、历史文化资源特点,体现地域特,注重差异性,延续历史文脉,努力实现山、水、林、田、路、人、村的有机融合,创造人文与自然和谐的美丽环境。
  (四)重点整治区域
  各区(市、县)在开展农村住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时,要重点做好美丽乡村示范点、高等级公路沿线、乡村旅游点等区域的农村住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五、资金保障
  (一)奖补原则及比例
  本次农村住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住宅建筑整治经费,以市、区(市、县)两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与农民投资投工投劳相结合,市级奖补资金将按照工程进度情况与区(市、县)补助资金同步到位,实行以奖代补。
  奖补比例以工程完成并验收考核合格时间确定,验收合格时间在2014年7月30日前完成的农村住宅建筑整治工程,市与区(市、县)按5:5比例安排奖补资金;验收合格时间在2015年7月30日前完成的整治工程,市与区(市、县)按4:6比例安排奖补资金;验收合格时间在2016年7月30日前完成的整治工程,市与区(市、县)按3:7比例安排奖补资金。
  (二)奖补标准
  本次农村住宅建筑整治补助标准按照《贵阳市美丽乡村居民建筑图集》,结合现行市场价格标准测算,暂定补助标准为:万字格木窗298.98元/平方米、立面整治50元/平方米,瓦屋面140元/平方米,且每户市、区(市、县)两级奖补资金不超过22300元/户,实际补助标准
根据各区(市、县)实际整治经费核定。若最终工程质量达不到《贵阳市美丽乡村居民建筑图集》标准,市级奖补资金将扣减。
  (三)资金下达及组织程序
  1.下达预拨资金。对需要进行住宅建筑整治的项目需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档案,由区(市、县)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汇总认定需开展整治的工作量后,联合行文报送市农村住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市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报送的工作量现场进行抽查或全面复查,市对区(市、县)现场核查发现虚报工作量的,该区(市、县)农村住宅建筑整治奖补资金由区(市、县)自行全额承担。此次市级奖补范围仅限针对现状改造的农村住宅,其间新建住宅若需奖补由区(市、县)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