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6.10
【字 号】筑府办通[2011]63号
【施行日期】2011.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工作的通知
(筑府办通〔2011〕6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相关规定及市政府2011年4月18日第12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实施,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拍挂”出让方式。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除因特殊情况经市政府特批的个别地块外,不再实施生地出让。所有“招拍挂”出让地块,均按净地方式或生地净挂(招、拍)方式出让。
  按净地方式出让的土地交地条件为:对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区政府对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完毕;对于新增建设用地,区政府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上报审批,并对农民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完毕。
  按生地净挂(招、拍)方式出让的土地交地条件为:“招拍挂”时现状为生地,但区政府已完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工作,承诺于“招拍挂”成交后5个月内对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完毕达到净地交地条件。生地净挂(招、拍)方式出让只针对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只能按净地方式出让。
  二、贵阳市人民政府网成交价款范畴。净地或生地净挂(招、拍)成交价款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供应补偿费(含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等分摊费用)。成交价款缴入市财政,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出让金收支管理规定安排使用,土地供应补偿费按规定拨付用于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等土地储备成本费用。
  三、“招拍挂”出让工作程序
  (一)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阶段
  1.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关于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决定或原土地使用者的申请,按照储备计划确定地块及范围,向市规划局发函征询规划红线、技术指标及其它规划条件;规划红线、技术指标及其它规划条件确定后,区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拟定征收与补偿方案并经依法批准实施。
  2.新增建设用地:由区政府负责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上报审批,并对农民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完毕后,向市规划局发函征询规划红线、技术指标及其它规划条件。
  (二)土地储备阶段
  由区政府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就土地储备相关事宜进行对接,签订《土地储备合作协议》;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达到净地交地条件(或由区政府承诺在土地“招拍挂”成交后5个月内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达到净地交地条件),移交市土地储备中心;经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储备开发工作进行验收并进行成本核算后,委托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管理处实施“招拍挂”,同时提交《土地供应委托书》及《土地供应补偿合同》,明确交地时间及土地供应补偿费数额。
  (三)土地交易阶段
  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管理处委托估价机构开展地价评估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地价审定委员会集体决策确定“招拍挂”出让底价;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共同就规划指标、用地性质、投资强度、投资到位时间、设计风格、开竣工时间及施工车辆
、文明作业、环境保护、卫生等规范进行研究,确定刚性规范,对竞买人作出违约处罚的法律约定,拟定“招拍挂”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管理处组织实施“招拍挂”出让,确定竞得人后,现场签订“招拍挂”《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供应补偿合同》,按约定缴纳成交价款,完成交易;区政府在规定期限内按净地条件移交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四、本通知主要针对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一市三县和开发区比照执行。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工作流程图(略)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