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机关“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7.01.09
【字 号】
【施行日期】2017.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机关“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县(市)局、市局各单位:
  现将《贵阳市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市局法制支队。
  特此通知。
贵阳市公安局
2017年1月9日
贵阳市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抽查方式和内容
  第三章  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取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五章  检查结果公XXX运用
  第六章  督查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阳市公安局行政管理行为,加强对公安行政执法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进行随机抽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应当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是指公安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日常经营和管理行为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检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的抽查机制。
  本细则所称“一公开”,是指各部门、各警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公安部、省政府、省公安厅、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解释、答复,以及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和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本地、本部门、本警种随机抽查的事项、抽查依据、抽查内容及要求,并制定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向检查对象和社会公布。
  本细则所称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由公安机关登记许可、检查监督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特行个体工商户和社团、众组织、非政府组织等。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抽查和监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
  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
  坚持协调推进。在事中事后监管领域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形成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并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
  谁检查谁负责,是指各警种、各部门对各自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事中事后监管依法负责;组织实施检查的综合检查组对综合检查的过程、各部门检查结果公开过程依法负责,并对抽查中出现的综合性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解决措施。
  第五条 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人员名单、抽查对象名单、抽查计划、抽查程序、实施过程、抽查结果等抽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六条 上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考核下级公安机关“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公安法制部门负责对本机关各部门“一单两库”合法性的审核。公安督察部门负责对“双随机一公开”开展过程进行督察,办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投诉。
  第七条 下级公安机关制定随机抽查计划,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和同级政府备案,同时通过双随机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部门、各警种要按照各自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建立各自公安行政监管对象名录
的数据库。监管对象名录的信息应当包括监管对象的名称、经营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第九条 各部门、各警种要按照执法人员的执法类别、专业、岗位等内容,建立本部门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名录数据库。
  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号、执法岗位、专业技能或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避免被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由于业务不对口、不熟悉、不专业影响抽查工作质量。
  贵阳市人民政府网第十条 各部门、各警种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根据公安行政检查职权的调整和监管对象、行政检查人员的变更,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行政检查职权合法、监管对象名录完整、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合格。
第二章  抽查方式和内容
  第十一条 抽查实行不定向抽查方式,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警种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检查,不得在清单之外另立或临时设立检查事项。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内容及要求要向社会公布,并在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和其他事项时书面告知对方。当时未书面告知对方或事后未书面补充告知对方,及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检查内容,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要求。
第三章  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取
  第十三条 检查对象名单从各部门、各警种录入到贵州省双随机监管平台的名单中随机抽取产生。
  在本地本轮随机抽查未全覆盖前,已经被随机抽取检查过的对象,不再重复检查。仍然被随机抽中的,其顺延未被抽查的下一个对象为被随机抽查对象。
  第十四条 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名单从各部门、各警种录入到贵州省双随机监管平台的名单中随机抽取产生,未进入数据库的民警不得参与行政检查活动。
  第十五条 对因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以及有明确指向的全覆盖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直接组织检查,并从抽查周期内未被抽查到的检查对象开始,检查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六条 全市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进行事中、事后公安行政管理,在年末应当制定下一年度公安行政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