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2.04
【字 号】筑府办发[2013]20号
【施行日期】2013.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3〕2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修编后的《贵阳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4日
  贵阳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为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市燃气输配、储存、供应系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定本预案。
贵阳市人民政府网  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贵阳市城市行政区划内燃气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具体包括:
  (1)管道燃气(人工煤气、天然气)在输送(不含长输管线)过程中因工艺装置及设施发生故障或遭遇非正常情况,导致燃气供应紧张和大面积停气事故,甚至引发燃气泄漏爆燃事故。
  (2)管道燃气设施因燃气管道腐蚀、城市道路改造、城市道路基础变形等因素导致燃气管道穿孔、断裂、损坏等引发燃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继而造成大面积停气事故。
  (3)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含二甲醚)储配站、汽车加气站因工艺装置、设施发生故障引发泄漏,进而引发燃烧、爆炸的事故。
  (4)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含二甲醚)交通运输途中,因交通事故、车辆故障或工艺装置、设施发生故障引发泄漏,进而引发燃烧、爆炸的事故。
  (5)燃气设施因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冰雪凝冻等自然灾害导致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灾害,造成燃气输送受阻,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或造成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装站淹没,储罐垮塌、机电设备毁损等事故,导致城镇气源终止,或造成燃气泄漏爆燃事故。
  (6)燃气供气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等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事故。
  (7)因其他突发事件,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事故。
  (8)铁路运输液化石油气(含二甲醚)按铁路部门相关预案执行,贵阳市行政区划内发生事故,贵阳市燃气企业及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处置。
  1.3 事故分级根据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贵阳市燃气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燃气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及发生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燃气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及发生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燃气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及发生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燃气设施、设施过程中,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及发生5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本节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组织结构为便于统一、协调指挥及抢险处置,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燃气事故后,立即成立贵阳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常务副主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2.2 应急指挥部职责研究决定全市城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本预案,对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做出决策,指挥和协调全市燃气事故的处置,视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负责城市燃气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处置效果,及时指导、调整应急处置行动;负责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指导燃气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市安监局:参与事故应急工作的统一协调、调度和指挥联络工作。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时了解城市燃气事故情况,判定事故等级,提出启动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建议,报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执行;根据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示,组织燃气专家赴事故现场参与应急工作,协调事故后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
  (4)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把握险情、抢救应急工作的宣传导向,正确引导舆论;负责组织、指导各新闻媒体做好有关宣传工作,帮助协调市外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事故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