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19
【字 号】筑府发[2011]77号
【施行日期】2011.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筑府发〔2011〕7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贵阳市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方案
  为深化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强化林业支持保护体系建设,增强林业生产经营者抵御森林风险的能力,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促进全市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林业局 保监会关于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09〕165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厅 贵州保监局关于启动我省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综〔2010〕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扶持林业发展为目标,以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和促进林农增收为重点,以提高林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林业生产经营者受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为出发点,培育林业保险市场,建立健全林业风险保障机制,为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财政补贴保费及免征林木保险业务营业税的扶持政策,引导林农、林场、林业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参加政策性森林保险。
  二是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森林损失情况较复杂,开展森林保险工作,技术性强,工作量大,先通过试点进行探索和积累经验后,再全面稳妥地推开。
  三是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在落实财政补贴保费政策的基础上,由林农、林场、林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自主自愿参加政策性森林
保险,化解风险,保障自身利益。
  四是坚持协同推进的原则。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支农惠农的重要手段,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金融配套措施,在技术、补贴、理赔等方面需要林业、财政、保险机构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确保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是坚持市场运作的原则。由保险机构按照市场规律履约经营,强化风险管控,健全服务网络,确保理赔到位。
  二、工作目标
  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积累森林保险服务管理经验,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森林保险品种和服务管理机制,逐步拓宽森林保险的内容,健全防范和化解林业风险的支持保护体系,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现“生态受保护,林农得实惠,林业得发展”的目标。
贵阳市人民政府网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1.确定试点县
  在修文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
  2.确定承保机构
  根据《保监委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56号)明确的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条件,在综合考虑我市保险机构的业务能力、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等因素后,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负责贵阳市试点县的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
  3.试点时间
  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
  4.摸底调查
  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承保机构对拟参保的林木及农民参保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区域内保险标的和参保需求等信息,为做好承保工作奠定基础。
  5.制定操作细则
  试点县林业、财政、保险等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国家和省里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关操作细则。
  6.宣传培训
  保险机构要加大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宣传力度,各级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多形式多渠道深入乡(镇)、村广泛宣传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鼓励国有和集体林场、林业企业、林农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专业大户带头参保,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同时由政府组织,林业部门牵头,承保机构主讲,对试点县林业部门、乡(镇)林业站人员及部分护林员进行保险知识培训。
  7.补贴资金预算
  试点县财政局于2012年5月31日前根据拟投保的林地面积、保险费率和补贴比例,测算中央、省、市、县各自应承担的保费补贴金额,编制试点县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同时会同县林业部门对中国人保财险贵阳分公司出单机构与投保人签订的保单及投保人已交纳保费的情况
进行核实,形成申报材料上报市林业、财政部门,经贵阳市财政局审核后,预拨市级财政保费补贴经费,县级匹配经费同时到位。市级财政部门根据2012年投保情况于8月20日以前向省财政厅申请下年度的中央、省级保费补贴。
  (二)实施阶段
  1.签单承保
  承保机构直接面向林业生产经营者(林农、林业企业、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造林承包大户等)办理承保手续,林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助承保机构按照保险相关条款要求收取保费(承保机构也可委托其他代理机构收取保费),发放保险凭证,工作经费由承保机构支付。承保机构根据收取保费和发放的保险凭证进行签单、承保。
  2.灾害查勘
  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中国人保财险24小时报案电话--95518)。保险公司受理报案时,要明确告知出险保户准备好相关的索赔单证,并
配合查勘人员进行受灾现场查勘。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案后,查勘人员须在48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查勘(不能在期限内到达的,要将原因提前告知出险保户)。查勘人员到达现场后,要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全面调查了解受灾情况,并根据权限及时逐级上报灾害损失情况。
  3.损失鉴定
  市、县两级分别成立由林业、保险、财政等部门专家组成的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鉴定小组,对保险双方在灾害损失上达不成一致意见需要进行鉴定的,由市级鉴定小组对受灾情况进行损失确定。成灾林地规模在1000亩以上时,市级鉴定小组参与损失鉴定。为确保灾害损失鉴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鉴定小组在开展工作时,必须有投保人代表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