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7.21
【字 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施行日期】2016.10.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文新
  2016年7月21日
 
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和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镇规划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需要编制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镇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前款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贵阳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辖区范围内的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其他镇
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范围,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领导和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和市辖区范围内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辖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监督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且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监督管理,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控告,依法核查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控告人。
贵阳市人民政府网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总则、导则、细则,总则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
编制,导则、细则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市辖区范围内镇和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八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或者镇的总体规划以及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结合城市、镇管理行政区划,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审定:
  (一)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市辖区范围内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由涉及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报送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城市、镇的中心区、近期建设区、旧城改造区和储备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依法委托其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
  (二)符合经批准的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
  (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生态文明建设、产业发展、安全生产、林地保护、教育、医疗、体育等各类规划相衔接;
  (五)不得违反城市、镇的总体规划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和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蓝线、黄线、紫线、绿线等控制要求;
  (六)优先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
  (七)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体现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
  (八)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其他规定。
  鼓励运用新技术编制、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提高科学性、严肃性、前瞻性。
  第十二条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则、导则、细则三级规划体系,分别对应城市的组团、单元和地块三个层次。
  总则的范围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团及单元规划,结合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城市空间布
局结构等要素确定。
  导则的范围根据总则确定,面积约为1至5平方公里。
  细则的范围根据导则确定,面积约为0.1至0.5平方公里。
  第十三条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团及单元划定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定组团边界,确定组团发展定位及建设容量等内容;
  (二)划分组团范围内的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确定人口容量、建设用地规模、空间结构等内容;
  (三)确定城市蓝线、黄线、紫线、绿线的控制要求;
  (四)确定路网结构、密度和城市快速路以及主次干道的宽度、控制点坐标、主要交叉口形式;
  (五)确定主要市政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布局;
  (六)确定城市、组团、单元范围内的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规模和布局;
  (七)原则上按照1至5平方公里范围,在组团内划分若干单元,划分各单元的规划边界,确定单元的主导功能、人口容量、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容量等内容;
  (八)确定组团和单元的总体建筑风貌、景观节点、视线通廊、建筑高度等城市设计引导内容;
  (九)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校核单元范围,划定单元边界,确定单元的主导功能、人口容量、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容量等内容;
  (二)全面详细了解所在单元内的土地使用权属和规划审批及其实施情况;
  (三)依据总则,原则上按照0.1至0.5平方公里范围,在单元内划分若干地块,划分各地块
的规划边界,确定地块的人口容量、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容量、综合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内容;
  (四)细化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规模、布局及其他控制性要求;
  (五)详细确定各级道路的规划断面、控制点坐标及高程、交叉口形式及路口展宽渠化措施、港湾式公交停靠站位置、人行地下通道或者过街天桥等设施的位置;
  (六)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布置;
  (七)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