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8.18
【字 号】筑府发[2011]52号
【施行日期】2011.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筑府发〔2011〕5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2011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1〕8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贯彻落实《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建设法治贵阳为主线,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监督和问责,为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基本要求。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把维护最广大人民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出发点;维护法律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把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和重点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和城镇化带动战略,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形势;做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和程序正当,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做到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维护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经过努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有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全面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通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会前学法、举办法制讲座或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等形式,组织学习通用法律、专门法律和新颁布法律知识。
  2.建立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各级各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情况和依法行政情况。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每两年要进行一次法律知识测试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并将测试和考察情况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之一。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
  3.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和政府法制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参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和本系统组织的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才能上岗执法。拟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员,要参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4.健全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法律知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每年要接受不少于20个学时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工作,市政府法制机构每两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专门法律和新颁布法律知识培训。有关单位要把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二)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1.突出立法重点。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和重点实施工业强市、城镇化带动战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产业发展、改善民生和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设,拟定一批符合本市实际、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法规、规章,为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提高立法质量。建立政府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和评估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编制立法计划;深入基层开展立法调研;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探索建立立法建议不采纳反馈意见机制;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
  3.加强规章改、废和解释工作。坚持“立、改、废”并重,及时修改废止有碍改善投资环境、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规章;定期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及时对规章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解释。
  (三)完善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1.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地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行政决策规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权限、程序、时限、决定及公布形式作出规定并对外公布,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2.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和听证制度。在作出重大决策前,除依法保密或情况紧急外,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贵阳市人民政府网
  3.建立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其中,各级各部门应当将每个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实施纳入年度目标并实行动态管理。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4.坚持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由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5.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或停止执行决策。
  6.建立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四)创新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切实维护政令畅通
  1.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并须经本级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机构提请市政府审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提交本级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和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听取意见、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县级以上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