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7.19
【字 号】筑府办函〔2021〕43号
【施行日期】2021.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筑府办函〔2021〕43号
 
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1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遏制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结合贵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四条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
区和本行业、本系统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因履行职责义务或履行职责义务不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办法,将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的年度考核。
  (三)推动“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运用,统筹调度、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强化结果运用。
  (四)建立健全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召集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体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各级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不同时期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五)夯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失职导致辖区内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或人员进行约谈,落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工作。
  (六)建立健全市级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政府多部门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演练。
  (七)督促、指导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配齐配强 “两站两员一长”管理力量。
  (八)保障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和装备,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推动“雪亮工程”建设逐步向农村道路延伸。
  (九)积极探索、推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社会化”建设,引导保险行业、道路运输企业、邮
政快递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来,通过“警保合作”“政企合作”等方式拓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经费渠道。
贵阳市人民政府网  第六条  区(市、县)政府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办法,并通过“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工作数据,统筹调度、督促指导辖区乡镇级各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工作。
  (三)建立健全区(市、县)道路交通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召开区(市、县)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并及时向区(市、县)政府报告道路交通工作开展情况。
  (四)负责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失职,导致辖区内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部门责任人进行约谈,落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工作。
  (五)负责建立含农村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政府多部门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演练。
  (六)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配齐配强“两站两员一长”管理力量。
  (七)为开展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装备保障,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推动“雪亮工程”建设逐步向农村道路延伸。
  (八)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销售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的行为。
  (九)按照农村道路每50公里配备一名专职交通安全协管员的标准,统筹考虑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足额配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职协管员,严禁不按规定使用专职协管员。指导帮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人员、经费、制度、装备方面全力保障交管站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1.建立完善乡镇(办事处)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管理机构。各乡镇(办事处)镇长(主任)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行政村(居委会)村长(主任)、村民小组长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2.各乡镇(办事处)充分利用“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综合监管云平台”事前采集预警、事中跟踪监督、事后倒查追责的大数据管理功能,研判、分析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制定管理措施,有计划的组织辖区执法小分队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3.实行每月不少于1次道路交通安全例会,每季度召开1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和督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和道路交通安全会议信息及时录入“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综合监管云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