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4.30
【字 号】筑府办发[2014]17号
【施行日期】2014.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4〕1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政务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30日
贵阳市政务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
工作实施方案
贵阳市人民政府网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3〕3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深入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发〔2013〕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我市政务服务工作向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迈进,为全面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城市提供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贵阳市政务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依法行政、规范服务、提高效率为主线,按照“统一制定、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政务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工作。通过提升软硬件设施,实现我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努力创建全国一流市级政务服务中心,使之成为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和推进政务公开的综合平台。
  二、工作具体内容和要求
  (一)政务服务中心行政管理规范
  1.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机构。各级政府应根据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实际,协调具有便民服务职能的非政府公共组织或公共企业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受理、办理便民服务事项。
  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
  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前
  2.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人员配置。窗口部门应根据业务量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并确定首席代表。窗口工作人员的人事及福利待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
  3.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要求。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敬业精神好的业务骨干;应是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职能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应是非政府公共组织或公共服务企业授权履行便民服务职能的工作人员;能熟练使用计算机等办公系统,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45周岁以下等必备条件。
  4.政务服务大厅办事制度。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及政务服务大厅均实行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顶岗制度、超时默认受理制度。
  5.政务服务大厅监督管理。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督查处(科)、监察室(或相应机构),负责对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调查和处理政务服
务大厅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并依托覆盖贵阳市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在政务服务大厅办理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及其他便民服务事项的活动实施逐环节、逐岗位全程监督;同时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服务对象针对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政务服务大厅须设置、服务评议表、意见箱(簿),建立电子服务评价系统,定期收集、整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及时作出处理,并向服务对象反馈处理结果。政务服务大厅须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政风行风监督员,定期收集意见、建议,及时改进工作。
  以上25项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大厅各窗口单位、各分厅、各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
  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前
  6.设立政务服务中心机构。各级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明确本级政府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设立政务服务中心,并组建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开展政务服务工作。
  7.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设置。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窗口部门,必须按照政务服务大厅的相关制
度规定和“应进必进、进必授权”的工作要求,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工作窗口,将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并向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派驻工作人员到位,对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到位,不断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水平;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集中在某一时段,或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服务事项受理、办理业务量小的窗口部门,经本级政府同意,可以分阶段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或委托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受理、办理相关业务。
  以上67项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务服务大厅各窗口单位、各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
  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前
  (二)政务服务大厅基础设施建设规范
  1.政务服务大厅选址。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政务服务大厅应建立在辖区内人口较为集中、交通便利、方便服务对象办事的地方。
  2.政务服务大厅建筑面积。政务服务大厅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宜为二级,宜采用框架、框架剪力墙、剪力墙等结构形式。按照“以本行政区人口总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满足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需求”为原则,确定政务服务大厅建筑面积。政务服务大厅一类标准应为8000平方米以上,二类标准应为4000平方米以上,三类标准应为1000平方米以上(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等非建制区政务服务大厅面积可根据受理、办理业务事项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并根据服务对象办事需要配套相应面积的停车场地。
  3.政务服务大厅建筑外观。政务服务大厅主体建筑外观应简朴整洁、庄重大方。应在正面显著位置悬挂单位名称标识。政务服务中心中文名称统一为“XXX市(区、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等非建制区不加“人民政府”),中文简称统一为“XXX政务服务中心”,英文名称统一为“AdministrativeServiceCenterofXXXPeople'sGovernment”(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等非建制区不加“People'sGovernment”)。政务服务大厅的中文名称统一为“XXX市(区、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中文简称统一为“XXX政务服务大厅”,英文名称统一为“AdministrativeServiceHallofXXXPeople'sGovernment”(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等非建制区不加“People'sGovernment”)。政务服务大厅主体建筑
悬挂单位名称标识可使用政务服务大厅中文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