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8.18
【字 号】晋政发[2006]25号
【施行日期】2006.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晋办发[2006]25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大型企业:
  2006年是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最后一年,中央分配我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名额为1797名,安置任务十分艰巨。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 [2004]7号),确保我省2006年军转干部安置任务的完成,特作如下通知。
  一、2006年我省军转干部继续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办法。分配去向重点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工商、税务、审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交通、环保、国土、城管监察等部门。对上述部门(系统)一次性下达专项分配指标(附后)。
  二、2006年以及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我省组建执法专项队伍时,各部门新增的专项编制,可按适当比例拿出部分名额接收军转干部。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监狱管理、国家安全等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部门,继续实行先
按分配计划接收军转干部、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的办法,所需编制在中央下达的专项编制中调整。
  三、全省按照党政机关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总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总额。有空编的党政机关要拿出空编的1/3以上名额用于接收军转干部。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接收军转干部的事业单位,暂按实际接收人数增加编制。以上增编单位均不含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部门、单位。
  四、分配到机关和企业的军转干部保留2年适应期,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保留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分流或辞退。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单位要根据军转干部本人的意愿,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其签订中长期聘用合同(聘用期不包括适应期)。军转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
  五、重点安排好计划分配的师、团职军转干部。对担任师级或团级领导职务且任现职满3年的,一般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领导职务军转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方和部门,可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职数已满的单位可适当超职数配备,以后逐步调整到职数限额以内。对其他师、团职军转干部,也应尽可能安排相应职务。
  六、对转业的作战部队团级主官,因公因战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军转干部,在抢险救灾、抗击“非典”等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转干部,应优先安排使用。
  七、团职以上军转干部进入党政机关继续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营职及以下军转干部进入党政机关继续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
  八、各类企事业单位在确定军转干部工作岗位时,要尽量尊重本人意愿,分配到能发挥专长的地方,安排到相应的管理或技术岗位。非本人志愿,不得在系统内跨地区安排。实行岗位工资、工效挂钩工资等工资制度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考虑军转干部的实际情况,在适应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工资标准,不得实行试用期制。
  九、在军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并被分配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军转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安排行政职务。因职数限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确有困难的,可相应增加单位的专业技术职数。
  十、自愿自谋职业的军转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同级军转部门批准,同级财政按照其转业时的职务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团职以上5万元、营职4万元、连排职3万元。其个人档案可存放在同级人才交流中心,由中心代理各项人事业务;组织关系可放在同级人才交流中心或所在工作单位及街道(乡镇)。
  十一、积极构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体系。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核拨与发放、住房补贴与医疗保障、择业指导与就业培训、随调随迁家属安置与子女入学等问题,确保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认真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障和住房补贴等待遇政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根据安置地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继续按照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进一步解决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问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其基本住房需要。
  加强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的协助和指导,支持他们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实体。要利用当地政府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及其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建立相应的人才网,组织人才交流,为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创造条件。
  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要根据工作任务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充实力量,确保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日常管理。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数较多的街道、乡(镇),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工作人员和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十二、加强军转干部培训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军转干部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资源开发总体规划,贯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程,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对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继续坚持培训与安置相结合的办法,着重培训地方工作急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增强其适应并做好地方工作的能力。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根据本人意愿,开展定向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加强对安置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培训和教育,增强其再次创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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