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第七届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
评选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第七届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依据《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规定,结合浙江省工艺美术行业实际,制定第七届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条指导思想。开展第七届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旨在通过表彰德艺双馨、业绩卓越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传承和创新,推动工艺美术行业持续发展,弘扬浙江优秀传统文化。
第三条基本原则。第七届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办,地方推荐,专家评选的原则;坚持注重人才,注重技艺,注重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评选名额。第七届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各地评选名额分配主要依据各地工艺美术行业发展水平,综合各地省大师人数、今年评审通过的高工人数和工艺美术行业发展成效,并兼顾地区差异等相关因素,建立数学模型,合理分配评选名额。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成立第七届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成,全面负责第七届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评选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省评选办公室、评审专家组和监督组。
第六条省评选办公室设在厅消费品工业处,主任由消费品工业处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评选工作日常事务,开展评选具体组织工作。
第七条监督组由厅直属机关纪委相关负责人组成,对评选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负责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省纪委派驻省经信厅纪检监察组加强监督指导。
第八条各牵头单位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第七届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选工作,确保第七届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专家库和专家组
第九条设立第七届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从中产生评审专家。
第十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一)具有国大师称号;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从事工艺美术教学、研究并具有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有关专家;浙江省人才网
(三)长期从事工艺美术行业管理的资深专家。
第十一条省评选办公室在监督组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确定评审专家组名单。评审专家名单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评审专家组成员人数为奇数;
(二)评审专家组的专家由国大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具有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有关专家、从事工艺美术行业管理的资深专家按5∶3∶2比例组成;
(三)评审专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本届省大师参评者(以下简称“参评者”)有近亲属关系者,或者其他与评选工作有利益关系者,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四)评审专家组采取召集人制度。
第四章申报范围
第十三条工艺美术作品分类:雕刻工艺、漆器工艺、抽纱刺绣工艺、编织工艺、地毯工艺、金属工艺、陶瓷工艺、珠宝首饰工艺、花画工艺、民族民间工艺、其它工艺,共十一大类。
第十四条列入本届省大师评选的作品和技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百年历史,技艺精湛,世代相传;
(二)以天然原材料为主,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术,作品主要以手工制作;
(三)具有鲜明的地方特;
(四)在省内外享有声誉。
第五章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十五条申报者应是上述工艺美术品类范围内直接从事设计并制作的人员,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无不良信誉记录;
(二)连续15年(含15年,本科、硕士、博士全日制学习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从业年限)以上专业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并制作;
(三)有较高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传统工艺美术行业及其他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专业带头人,在传统工艺美术的传承、保护、发掘、创新、人才培养和为本地区工艺美术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四)具有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第十六条专业从事研究、教学、行政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不在申报者范围内。应用型高职院校及职业类技工院校专门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同时符合第十五条的可以申报。
第十七条各地在审核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如发现申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一)伪造、夸大业绩,或窃取他人成果占为己有;
(二)有违法行为或因触犯法律等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重违背从艺道德,在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评选程序
第十八条申报。申报者须按各地组织机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各地组织初审,按分配名额择优提出拟评选名单并公示。公示结束后,各地提出评选名单,同时将申报者申报材料报送省评选办公室(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审查。省评选办公室按照评选工作要求对各地评选的名单进行审查,提交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认参评者名单。
第二十条报送作品。各地组织机构按评选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参评者将每人3件(套)参评作品报送至指定地点。
第二十一条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对参评者的作品及相关资料进行评选。
第二十二条审议。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审议确定第七届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拟评选名单。
第二十三条公示。拟评选名单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督组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颁证。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联合授予“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颁发证书。
第七章纪律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