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6.12.27
【字 号】浙科发计〔2016〕230号
【施行日期】2017.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计〔2016〕230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园区管委会,省级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12月27日
浙江省人才网   
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结合浙江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开展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与创新载体的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以及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知识产权评审、人才评价、决策咨询等各类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登记制,专家库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建设、科学分类、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计划财务处负责专家库的整体设计、建设、管理和评价,组织专家征集、入库出库、专家评价、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各自职能,对初审后的专家资格进行审定,推荐海内外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形成相应领域的专家库,按规定使用相应评价类别的专家库。每年年末对相应专家库运行情况进行评价,提出专家调整意见。
  第七条  专家库的日常运维、系统管理和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主要负责专家出入库初审、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专家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
  第八条  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一)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价咨询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熟悉创新创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
  (三)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科技专家库专家的各项工作;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五)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没有科技信用不良记录,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九条  专家分类及入库条件。除符合第八条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技术专家
  1.高校、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专家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5年以上;
  (2)基层科研人员可适当放宽,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中级职称并从事相关行业工作8年以上。
  2.企业专家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2)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具有较强科研能力或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及技术骨干,或具有海外相应专业领域从业经历的高层次人才。
  (二)管理专家
  1.担任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职务;
  2.担任高校、科研院所副处级以上职务;
  3.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或担任中层以上职务超过5年;
  4.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创新创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5.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科研院所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6.长期从事科技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三)财务专家
  1.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或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中级职称并从事相关行业8年以上;
  2.高校、科研院所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3.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与医院等财务部门负责人。
  (四)风投专家
  1.熟悉科技、金融、财税、信贷等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在金融、保险等领域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2.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专家优先入库条件:
  (一)两院院士;
  (二)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国家级人才计划获得者;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原科技部863、973和科技支撑三大科技主体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杰青项目负责人,重大工程项目首席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
  (四)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级各类领军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
  (五)省特级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或首席专家,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培养人员,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部级各类领军人才工程培养对象,浙江省杰出青年基金等省级人才计划获得者;
  (六)省重点企业研究院院长、总工程师或技术总监,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创新平台负责人。
  (七)国家科技奖励排名前6的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3的获得者。
  第十一条  专家入库采取省内专家公开征集和省外专家共建共享协议入库两种方式。省外或海外专家自荐的纳入专家公开征集范围。必要时可由省科技厅业务处室邀请专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