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一)认定条件
    1、拥有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浙江理工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以及浙江农林大学等省级重点高校及研究机构及其他高等院校在职或离校不足二年的硕士及以上学历,持有受国家认可的、有专业水平等级划分的技术职称手册或是拥有同等条件的技术职称;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以上奖项,或被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号,或获得浙江省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以上奖项,或被浙江省同等技术职务称号;
    3、拥有国家级同等以上职务,而在进入本省之前及在本省任职期间均表现优秀,且该职务在浙江也有对应的职务;
    4、现从事科研工作,对省内科技事业发挥着明显作用,研究成果收到国内外高度评价,具备多项国际相关商业化技术;
    5、从事产业发展活动的企业负责人,在本行业内取得卓著技术成果,在规模和经济效益上取得显著成果;
    6、从事精通浙江省具有生活根据的文化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技能性行业专业人士,取得了相当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7、有更高学历者或有国家专门技术职务者也可以被考虑。
    (二)认定限定
    1、只有上述认定条件中具备第一至第五项条件者,才有资格接受浙江省高层次人才认定;
    2、对符合本省熟悉、专业知识全面、能够承担起新技术和科学研究任务的有经历的留学回国者和社会招募任聘的人员,也可以接受认定。
    (三)审核及认定
    1、各设区市根据认定条件及限定,组织实施高层次人才认定,由认定评议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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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认定结果最终由浙江省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本省各相关单位每年至多可完成一次高层次人才认定,为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