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若干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3.08.24
【字 号】
【施行日期】1983.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招生考试
正文
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若干规定
 (1983年8月24日)
  为了开展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方针任务
  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须根据我省对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通过考试,引导和鼓励广大众,特别是青壮年奋发自学,系统提高马列主义和专业理论水平,取得高等教育学历,以加速科学技术人才的造就和选拔,提高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组织机构
  成立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试委员会),其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央有关考试的方针政策,根据我省情况制定具体考试办法;按照人才需要确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按照统一的考试标准审定并公布考试计划;组织考试工作,颁发毕业证书和单科合格证书;指导众自学;对已经批准和教育部同意备案、审定的成人高等学校的
考试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组织未经教育部同意备案和审定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统一考试。
  省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主考高等学校由省考试委员会指定。其任务是:提出有关专业的考试计划,负责考试命题,评定成绩;拟定各门课程的自学大纲,对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性环节提出学习要求,选定和编写各种教材和自学指导书;在省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上副署。各主考高等学校应根据需要配备二至三名专职工作人员,办理日常工作。
  各地、市教育局负责接纳报名、主持考试、承办省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布置的有关考试事宜。各地、市教育局应有相应的机构,确定必要的工作人员办理这项工作。
  三、考试对象
  凡常住户口在本省的公民,除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脱产学习的成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外,不受年龄、学历限制,均可申请报考。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某些专业,也可根据专业特点和社会对这类专业人才的需要情况,只限在职职工或专业对口的人员报考。
山东自学考试报名  病残人员报考,要根据身体条件选择适宜的专业。
  四、报名手续
  报考人员须持本人工作证或户口簿,到所在地、市教育局办理报名手续,领取准考证。
  报考者每次可报考一科,也可报考几科。
  报名费、报考往返路费、食宿费等,由本人自理。
  考生报名和考试的当天(当日不能往返者包括往返天数),由单位给假,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
  五、考试专业
  根据我省对各类专业人才的实际需要和有关高等学校的办考能力,确定自学考试专业。各
开考专业的考试计划,经全国考试委员会批准后,于考期半年前在报纸上公布。考试计划包括必考和选考的科目、实践环节的考试办法、学习要求和书目、各科考试时间等。
  根据各专业的特点,自学考试学历分别为大学本科、专科。
  为适应知识更新的要求,各专业的考试科目、学习要求和书目,经过几年,可进行适当变动。有变动的,要在变动一年以前公布变动内容。变动后,尚未获得毕业证书者,考试已合格的科目,仍予承认。
  六、考试方法
  考试由省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主考高等学校统一组织,每年举行一至二次,具体考试日程提前半年公布。
  为了统一标准,减少工作量,各开考专业的某些公共课和共同基础课,作为统考科目,由省考试委员会组织统一考试。其他科目按专业分别组织考试。成绩评定按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标准。
  考试分学科进行,各门课程实行一次性考试。考试成绩及格者,发给单科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补考,但可参加下一轮该门课程的考试。按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者,经过政治思想鉴定,发给专科或本科的大学毕业证书。
  凡规定应考的课程,报考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免试。过去在各类院校所取得的成绩,均不得顶替自学考试的成绩。
  为确保质量和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应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加强考场纪律。对于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要认真追究,严肃处理。
  七、成绩管理
  考试合格者的成绩、登记表及试卷,由省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建立档案,统一管理。
  八、社会助学
  为四化培养人才,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充分发挥社会办学的积极性。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可以根据开考专业的考试计划,为考生开办各种形式的业余辅导班,有条件的高等学
校,经过批准,也可以根据开考专业举办自修大学。各地新华书店要积极为考生供应教材和自学参考书。
  九、毕业生的使用和待遇
  根据国家规定,无论在职人员经过业余自学或待业人员自学获得毕业证书者,国家都承认其学历。在职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待业人员由省人事、劳动部门根据需要择优录用,按其所学专业安排适当工作。工资待遇,待业人员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十、经费
  省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所需经费,从省级教育事业费开支;各地市自学考试机构所需经费,由各地市解决。
  考生缴纳的报考费,要用于考试,不得挪作他用。
  命题、监考、阅卷人员的补助,参照高考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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