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5.24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适应实施健康中国战略需要,加强和规范卫生健康统计管理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卫生健康委在深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卫生健康统计
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v、v),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网址:v),进入网站首页左侧的“互动”中“征求意见”栏,点击“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4.通信地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划司,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来信请注明“《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4日。
  附件:1.《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年5月24日
 
附件1
 
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推进卫生健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加强和规范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各项卫生健康统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我国卫生健康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数据分析,提供统计资料、信息咨询,实行统计监督,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统计信息支撑。
  第四条 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全国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机构的统计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把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统计基础能力建设,明确承担统计任务的部门或岗位,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装备等保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直属专业统计机构应当把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有效开展。
  第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直属专业统计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大力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创新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方式方法,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减轻基层填报负担,提高卫生健康统计服务质量和效率。
  中国卫生人才网查询第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卫生健康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抵制统计弄虚作假、纠正重大统计错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政策文件、计划规划和标准规范,依法制(修)订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推进统计数据资源共享和安全管理,发布卫生健康统计公报、年鉴、提要及重点专项调查报告,加强统计人才队伍建设,对各地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直属专业统计机构在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承担统计数据的收集、质控、管理、分析、应用等工作,对各地提供有关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制度和计划规划,组织实施本地区卫生健康统计调查,管理和发布有关统计信息,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控制,加强统计工作信息化和人才队伍建设。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直属专业统计机构在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辖区内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技术指导。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执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卫生健康统计调查规章制度,管理本单位统计资料及相关数据,提高源头数据真实性,加强数据分析利用,发挥统计工作支撑服务作用。
  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卫生健康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
犯。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和信息化素养,其中专职统计人员应当掌握统计分析基本方法,具备较强的统计专业能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国家规定评定、聘任统计技术职称,经常性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保持统计队伍相对稳定。
 
第三章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常规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常规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包括综合性或有关业务工作年报、季报、月报、日报和实时报告等。专项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包括定期调查和一次性调查。
  第十三条 制定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应当符合本部门履职需要,体现精简效能原则,注重减轻基层统计人员负担。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
  第十四条 制定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统计调查制度,对统计调查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频率、标准、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经费保障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明确指标解释、逻辑关系、计算方法等相关技术问题。对统计调查制度中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统计指标,应当规定应急报送时限等要求。